咸安区人民法院
优化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
为优化破产审判外部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改革创建方案。
一、创建目标
优化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创新破产审判机制体制,加快破产案件办理进度,全面缩短破产案件办理时间,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为咸安区持续优化资源配置、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是立案前繁简识别。对企业破产原因、资产状况、人员安置情况逐一筛查,为拟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僵尸企业”采取案件繁简识别和分流的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一律适用简易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
二是优化破产审判程序。依法合并或简化破产流程,缩短债权申报、资产清查等环节时限,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三是加快破产财产处置进度。对需要进行审计和评估的破产案件,积极与审计、评估企业沟通,加快出具审计和评估报告,针对破产财产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快速变价措施,加快破产财产的处置进度。积极与京东、阿里等网络拍卖平台等第三方机构联系,扩大资产变现的途径。
三、工作流程
(一)建立“预审查”立案机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且符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规定的
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律适用简化审理方式。
(二)简化破产审判机制。一是对应当公告的事项,可以采取合并公告的方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等方式进行公告。二是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
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三是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次数,原则上只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方式可以采用现场、网络、书面、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表决。 四是充分利用线上平台,通过网络询价、网络拍卖等方式,降低资产处置成本。五是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三)完善简易转化普通审理机制。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符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按要求对简易转化为普通方式审理的事项进行审批,出具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及时送达管理人,予以公告,并督促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
四、组织保障
一是建立专业化破产审判团队。咸安区法院将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为破产案件配备高素质、专业化审判团队,并配备相应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由民二庭负责审理全院的破产案件,为破产审判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强化破产援助基金机制。针对辖区内受理的破产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启动破产援助基金制度,为企业提供破产援助资金,保障破产案件顺利进行。
三是加强破产业务培训。由于破产案件较为复杂,咸安区法院将组织法官不定期召开法官联席会议,交流办案经验,探讨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并组织法官向上级法院或破产审判先进法院学习审判经验,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能力,提高破产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与司法能力。
四是强化府院联动机制。探索常态化政府法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建立府院沟通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与反馈协作机制。完善与政府、税务、征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有利于破产工作健康发展的税收减免、信用修复、注销企业、信访维稳等制度机制。
五、推广价值
优化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对于咸安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此项改革的推广价值重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提高破产审判质效。通过缩短破产程序时间,并联破产事项,加快审理进程,降低破产成本,破产案件从受理到结案时间从原来的一年以上缩短至六个月以内。
二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进一步完善企业拯救和退出机制,快速推进辖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进度,为咸安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是妥善化解矛盾隐患。通过破产简易审理程序,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进程,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保障各类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