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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执行不公正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情况反应申请人:陈德俊 电话 13533765180我是(2019)鄂1202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陈德俊,因对(2020)鄂1202执恢326号之三执行有不认可的事项。于2021年7月6日把自己的诉求书面递交信访窗,信访窗工作人员登记后叫我回家等法院答复通知,现在两个多月过去了还没收到任信息任答复。请问什么时候能得到答复?本案2017年11月立案经过一审二审至今近5年时间.有执行财务的情况下执行竟然拖了三年时间,这对申请执行人不公正。以下几个执行问题。1.迟延履行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请求此项金额写进裁定书里,因为承办人屡次改口迟延履行金的说法,给申请执行人一种不安的信号。2.低资产抵高債务:法院经过二次网拍报价还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那不是对被执行人很有利吗?那对申请执行人是不公平不公正的。3.挂羊头卖狗肉:网拍前网上的图片很漂亮家私齐全,备注上白纸黑字写明有部份家电(图1图2),网拍后家俱家电却全部搬走,甚至连窗帘也拆走大部分(图3图4)。这岂不是货不对版~骗人的吗?4.4提供的执行线索:朱宝玉父亲生前在双溪镇有一幢2层楼的房屋,这幢房屋朱宝玉的母亲和她三姐弟共有继承权,共同拥有。我申请执行把朱宝玉这幢房屋的份额抵押给我,但袁法官说湖北民俗:是女儿出去社会后不占有儿子(她弟)的房子,那么试问民俗与法律相冲突时,是按法律法规执行还是按民俗办事? 此致 咸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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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陈德俊
发信时间:
2021/9/13 11:31:23
【信件回复】
本院信访工作人员于2021年9月13日下午经与信访人陈德俊联系,向其解释说明了他反映的四条执行问题。并告知如想恢复执行,可与执行法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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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9/14 9: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