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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请求贵院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不袒,依法审判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尊敬的咸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您好! 我是案号(2020)鄂1202民初1479号和(2022)鄂1202民初605号的原告肖金花,起诉的是咸宁市长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诚置业”)。据此,您已知道本人从2020年至今历时2年多一直奔波在寻求公平正义的路上,希望您能对本案予以关注重视,也希望贵院能够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裁开发商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弱势民众的合法权益,尽早还本人公道。十分感谢!以下是本人与长诚置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事实简要陈述: 一、本人于2018年7月6日与长诚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19年12月31日之前交房。然而,所购房屋实际上取得竣工备案的时间是2021年5月21日,逾期时长长达1年半之久。在起诉之前,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未果。于是,本人于2020年6月4日起诉至贵院,要求与开发商长诚置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违约金。但是,当时的主审法官严平无视开发商严重逾期交房的事实、徇私枉法,蓄意拖延直至2020年12月18日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时间过早为由,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判决时所涉房屋仍未竣工验收),驳回本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违约金的所有诉求,支持违约方,保护强势地位的开发商。 二、在贵院做出如此不公正的判决之后,本人于2021年3月24日上诉至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田志刚法官依旧罔顾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事实,蓄意拖延直至2021年8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再次公然偏袒长诚置业,驳回本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违约金的全部诉求。 三、为坚守公正寻求公平,遵照贵院一审判决意见,本人于2020年12月25日再次函告长诚置业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于2022年01月18日次将长城置业诉至贵院,然而,自2022年3月18日开庭审理之后,时至今日,本案的主审法官朱立新竟以案情复杂为由提交至贵院审委会,至于何时能够还本人一个公道无从得知。 如此清晰的案情却由于贵院主审法官罔顾事实,蓄意拖延,审判不公正已给本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而此次再次诉至贵院则完全是以贵院在2020年审理本案给出的判决书为依据指导。然而,本次主审法官朱立新却告知本人案子由于案情复杂而提交审委会决定,到底是法官本人有意偏袒不具备秉公办案的能力,还是贵院在2020年审理本案时给出的判决本就无效,有失公正? 为此,本人恳请院长及各位领导能对此案予以重视,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审判本案,尽快给本人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还本人一个公道。本人也迫切期待院长您能够尽快核实本案并给予回复,万分感谢!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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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肖金花
发信时间:
2022/6/21 16:04:32
【信件回复】
关于原告肖金花、李新诉被告咸宁市长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由朱立新法官主审。由于本案的案情较为复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周内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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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7/5 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