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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投诉咸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刘昌武执行过程不作为、不透明、不合规的情况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请求事实与理由: 1、本人周建涛诉蒋少宏和郑国英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6月13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以(2019)鄂120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令被执行人蒋少宏、郑国英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周建涛购房款52万元、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800元;解除原告周建涛与蒋少宏2013年8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判决书生效后,蒋少宏和郑国英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我依法向你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咸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鄂1202执2177号)。执行立案后,法院将强制执行交给执行庭刘昌武负责。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分文未付。目前,申请强制执行已两年多,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 3、在执行阶段,本人多次前往法院向刘昌武询问执行进度,刘昌武要么拒之不理、要么搪塞,称本案已将蒋少宏和郑国英按拒执罪上报。在整个执行期间,刘昌武既不告知案件执行情况,也不告知被执行人的资产处置情况,执行过程不合法、不合规,且时至今日,蒋少宏和郑国英既不履行判决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也未受到相应惩处。 4、2020年11月16日刘昌武打电话联系我去法院进行协商调解,当时本人不在咸宁市,然而待本人2020年11月26日以及随后的一段时间到法院,联系蒋少宏拒不接电话、采取躲避方式来逃避履行义务,联系刘昌武称没办法解决。后我又至咸宁市中级法院反映此问题,无结果。 5、然而到了2020年12月5日,刘昌武作为执行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终本处置,且不通知当事人。直到今年10月份,本人才从网上查询直到本案已被终结执行。而据了解,被执行人有工作,有收入来源,有资产,有别墅豪宅居住,出入有豪车,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蒋少宏和郑国英将其名下房产或用于抵押贷款、质押、借款,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蒋少宏和郑国英有经济收入、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却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严重侵犯申请人利益,损害法律权威。 6、案件执行两年多,刘昌武始终不督促蒋少宏和郑国英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对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整个过程始终在拖延,存在包庇和纵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我认为刘昌武不作为、不透明、不合规,刘昌武的做法,不仅损害了法院执法为民的公信力,而且纵容了公民的不诚信。对此,我会不断地进行投诉刘昌武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不作为、不透明、不合规以及包庇和纵容倒债务人的行为。直至能得到公正的结果。作为普通老百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难道必须通过上访、极端方式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吗? 7、对于执行案件,作为当事人,我们只能等待法官的处理,而这么长时间等待却被终结。本人认为执行法官刘昌武采取的执行措施有问题,存在处置被执行人资产不当、不透明、存有内幕等问题,希望本案能经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协调配合、统筹监督下级大院执行案件办理、并对执行工作管理问题和违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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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周建涛
发信时间:
2021/10/16 21:36:00
【信件回复】
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蒋少宏、郑国英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立案侦查。因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申请执行人多次到我院要求执行。 2017年12月25日,我院去到碧桂园找被执行人蒋少宏、郑国英执行时。郑国英将执行人员手机摔坏,对执行人员进行无端辱骂,抗拒执行。后在增援队伍到达后我院才将郑国英实施司法拘留,2017年12月26日温泉公安分局对郑国英实施刑事拘留,后温泉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咸安区检察院审查批捕,2018年1月10日,咸安区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郑国英即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又于2020年11月16日通知被执行人蒋少宏、郑国英,要求迁出位于咸安区桂花北路49号A5幢5层502室、咸安区盘泗洲咸宁碧桂园碧湖环玉五街28号114幢1单元共3层278.8平方米房屋、咸安区浮山办事处杨下村七组1幢652.15平方米房屋,交付本院拍卖。2020年12月11日本院张贴迁出公告,限其于2020年12月30日前腾退清空上述房屋,二被执行人未迁出。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再次责令二被执行人迁出上述房屋,蒋少宏承诺给其一个月的时间化解上述案件,若仍不能化解,则保证迁出上述房屋。其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仍未腾退,也未全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被执行人蒋少宏、郑国英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特移送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依法处理。并不存在当事人所说的执行过程不作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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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11/4 14: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