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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执行法官推脱拉,忽悠原告,恳求正义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尊敬的咸安区人民法院院长:您好! 1.我是案号(2023)鄂1202民初1336号和(2023)鄂12民终2342号的原告刘全胜。 本人诉曹连武和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年12月4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鄂12民终2342号民事二审判决书作出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曹连武、商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刘全胜偿还借款本金 83600 元、前期利息 26400 元及后期利息(后期利息以 836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自 2018 年8 月 29 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曹连武、商玲已经偿还的 30000元,应从其需支付的利息总金额中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判决书生效后,曹连武和商玲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我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4)鄂1202执433号。执行立案后,法院将强制执行交给执行庭李启明法官负责。 3.开始执行时,执行法官李启明拍着胸脯,忽悠原告,说不用强制执行,他会亲自督促剩下欠款按照他说的进行,原告刘全胜当时家人在医院做手术,考虑到急需用钱,就答应了李启明法官的说辞;不过也写明如果超期不还,恢复法院判决书执行;该执行和解协议也是李启明法官起草并打印出来,让原告和被告签字确认。 4.根据和解协议,原本是需要在2024年9月1日前付款30000元,2025年1月23日前付款10000元,在2025年5月1日前付款40000元;实际上仅在签订该协议后,2024年8月7日,法院划拨付款21487.16元;后续就一直没有履行该协议至今。 5.整个期间,原告基本是每个星期都与李启明法官打电话沟通,李法官一直推诿、拖拉、踢皮球,让原告去找其他并没有见面的法官沟通,来来回回至今,无下文;近期,打电话也不接了;每次交流,原告刘全胜都有电话录音,并且也是告知过李启明法官的。 6.在2025年4月1日,原告见李启明法官明显的偏袒被告,在没有办法后,律师告知其恢复前期的各项强制执行要求;具体的材料也邮寄给李法官,李法官确认已经收到;后面再次与李法官沟通,李法官以各种理由反映无法执行;存在明显的工作不作为、偏袒被告、忽悠原告、纵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以公谋私、打感情牌;严重侵犯原告刘全胜的利益,损害法律权威,损害中国共产党在老百姓中的形象。 7.在2025年5月12日,通过12368进行了投诉,无下文;在2025年5月26日,再次通过12368进行了投诉,目前等待中; 8.在2025年5月12日,给来湖北的中央巡视组进行了反映情况,无下文;在2025年5月26日,再次给来湖北的中央巡视组进行了反映情况,目前等待中; 9.在2025年5月28日,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了上访,所有的请求和材料也在窗口进行了提交,目前等待中; 10.对于执行案件,作为当事人,只能等待李启明执行法官的处理,而这么长时间等待却扔无下文,加上本人现在急需用钱给家人治病。本人认为执行法官李启明采取的执行措施有问题,存在处置被执行人资产不当、不透明、明显的偏袒、不恢复强制执行等问题(每次电话都有录音);本人恳请院长及各位领导能对此案予以重视,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审判本案,尽快依照二审判决书的要求执行到位,还本人一个公道,家人等着钱治病,磕头跪谢!磕头跪谢!磕头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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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刘全胜
发信时间:
2025/5/29 22:12:03
【信件回复】
我院于2025年6月19日接访了信访人刘全胜,向其说明该案的执行情况,下一步我院将加大财产调查力度,依法对刘全胜进行分配,尽力实现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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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7/30 15:03:52
【信件回复】
我院于2025年6月19日接访了信访人刘全胜,向其说明该案的执行情况,下一步我院将加大财产调查力度,依法对刘全胜进行分配,尽力实现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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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7/25 15: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