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制度

2013-08-06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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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会议质量,促进和保证本院行政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如下规则: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或党组会每月第三个周五举行一次,如有需要,由院长决定提前或推迟或临时召开。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或党组会由政治处负责组织,会前由政治处将会议地点、具体时间和议题通知党组成员和指定的列席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凡列入党组会议议程的议题不临时更改,也不临时增加新议题。

第三条 政治处负责做好院长办公会和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会议议题的汇总、筛选、会议通知事项的准备,会议材料的收集,分发与收回,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起草,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和执行情况的反馈等。院长办公会,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列席参加。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或党组会参加人员要严守纪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必须请假,需保密的内容和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外传。

第五条 各单位向党组提出的议题,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准备好简明扼要的汇报材料,需要行文的应拟好文稿,需要党组决定的事项,应提出可供决策的方案和意见。

第六条 全院干警大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机关庭采用书面通知,法庭用电话通知,办公室作好通知记录。会议由政治处负责考勤记录,有关纪律适用考勤管理制度。

第七条 庭科室负责人会根据情况需要召开,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机关庭室采用书面通知,法庭用电话通知,办公室作好通知记录,由政治处组织、考勤和记录。

第八条 与会人员要端正会风,不迟到、早退,原则上不允许开会期间安排开庭、出差和接待当事人,手机原则上应关机。

第九条 上级机关安排的各种会议,各单位必须根据政治处安排的人员、车辆参加,政治处进行考勤,不按规定参加的人员按考勤纪律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条 对会议的召开,本院另有规定的,按其他制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