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院的文印工作,充分发挥文印室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文印室负责本院各类文件、文书的打印工作。
第二条 文印室的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由专人使用和管理,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使用。对因使用不当、保养不善造成文印设备毁损的,由操作人或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三条 打字员应严格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下列纪律:
1、服从办公室领导的管理和安排。
2、搞好室内清洁卫生,保养好打印设备,严禁非打字人员进入文印室。
3、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4、不在操作房内接待亲友,不从事与文印工作无关的活动。
5、严守工作秘密和审判机密,严禁将打印的文件带回家或向他人泄露打印的文件内容,打印的废弃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第四条 打字人员应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在非特殊情况下(如设备故障或停电等),一般文件应在三日内打印完毕,紧急文件应在指定的期间内打印好,因打印人员怠工等人为因素,导致文件不能及时打印而影响工作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 文印所需的材料(含白纸、油墨)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打字人员应节约使用,使材料利用率达95%以上,如废品率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打字人员承担,从其年终奖金中予以扣除。
第六条 交文印室打印的文件必须是本院制作的各类文件,且经院领导签发后,文印室方能接收打印,特殊文件须经院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才能打印,打字员不得擅自接收并为院外单位或个人打印文书,违反者,打印费用由打字员自行承担,从当月工资中扣收,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严格打印手续,文件稿件送交文印室后,按顺序进行打印。
第八条 文印室打出校对稿后,应及时通知送件单位前来校对,校对完毕后,由打字人员及时改正、排版和印刷。
第九条 本院的各类文件原则上均应在本院文印室打印,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打印的,必须经院办公室领导审批方可,否则,打印费用不予报销,由责任人自己承担。提倡有微机的院属各单位自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