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罪犯邓纯,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嘉鱼县,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茶花路26号1-5-2,现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珠海大道3999号12栋1714室。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0)鄂1202刑初58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邓纯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34.7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邓纯以其患有慢性肾功能衰歇、尿毒症、肾性贫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目前正在治疗,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从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4日。
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咸宁市咸安区文笔路109号,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承办人王义超,联系电话0715-8314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