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树立文明的法院和法官形象,使我院的卫生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卫生区的划分及责任人
1、各人民法庭的卫生区包括办公区、审判区、生活区和公共活动区,其卫生由各人民法庭负责,法庭负责人为本单位卫生责任人。卫生责任人可根据情况将卫生区分解到人,各负其责。
2、机关各单位的卫生区:即本单位的办公区(含本单位办公室、办公室前后走廊、审判区)和公共活动区(卫生间、楼梯间、共用审判庭),其卫生由楼层的所在单位负责。楼梯间卫生区是指从本层楼梯口分别向上、向下各半层。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卫生区责任人。
3、卫生间的卫生要求:卫生间无臭味,地面保持干净,无废纸、烟头,大小便池无积垢,拖把清洗无杂物,墙壁无乱写乱画现象,卫生间无常流水龙头。
4、楼梯间及走廊卫生要求:保持地面光洁,无纸屑、烟头、痰迹、尘土,栏杆扶手保持光亮,前后走廊玻璃保持干净透明,痰灰盒无纸屑、烟头等杂物、墙壁不得乱涂乱画,顶棚无蛛网,窗台无积尘。
5、包保路段卫生区及要求:重大节日或接上级通知,全院开展卫生大扫除的,以每次检查合格为准。
二、卫生检查
由办公室会同综合部门每月或不定期组织对机关各单位卫生区进行检查,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各人民法庭卫生进行检查,并在全院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