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骆再香容留卖淫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骆再香于2021年12月4日以自己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我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咸宁市中心医院对骆再香进行医学诊断。2021年4月26日,市中心医院出具医学诊断报告认定:骆再香患2型糖尿病控制不佳,糖尿病周围血管病变;高血压3级(极高危);冠心病。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出具了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骆再香目前患高血压3级(极高危)合并相应的靶器官受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医学条件。经征询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咸安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意见,均同意本院对骆再香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及接收为社区矫正人员。
综上所述,骆再香目前患高血压3级(极高危)合并相应的靶器官受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医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骆再香暂予监外执行七个月。
若广大市民群众在公示期间(8月5日—8月13日)对上述内容有异议,可联系刑庭书记员刘倩婷(联系电话:8314281)。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