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期限

2012-07-19 09:08
来源: 本院
作者: 咸安区法院

民事案件:

一、第一审程序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与一审审限相同。

二、第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行政案件:

一、第一审程序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与一审审限相同。

二、第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

一、第一审程序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律规定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