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考核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2013-07-10 09:41

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和驾驭庭审的能力,确保裁判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庭审考核评查以规范法官庭审行为,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为目标,坚持以客观、公正、公平、注重实绩为原则。
   第二条 庭审考核评查以三大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及我院有关制度为评价内容,实行百分考核制,量化考核到各审判业务庭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执行法官及综合部门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不参加考评。

   第三条法官庭审评查为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实行考核打分制。由考评小组成员组成观摩组,负责对法官庭审的考核评查,实行不通知随时参加旁听。考核评分由参加考核成员各自按本规定予以评分,后计算平均分。

 第四条 庭审得分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满95分)、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庭审形象。包括着装规范、开庭准时、用锤准确、举止庄重、语言清晰流利。

   (二)庭审规范。遵守诉讼法及实施意见、庭审程序规范、证据规则运用适当。

   (三)庭审效率。庭审准备充分、环环紧扣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简易程序快捷无拖沓,普通程序合议庭配合默契。

   (四)庭审艺术。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心态,灵活掌握诉辩平衡,及时处理庭审突发事件,充分体现庭前调解与庭审调解技能运用合法、恰当。

   (五)庭审小结。准确归纳当事人的诉辩焦点和案件事实,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加以论证,正确阐明案件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针对当事人诉辩请求阐述支持与否的理由,适用法律准确,裁判结果公正、无歧义。

   第六条考核标准

   庭审考核采取计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庭审形象10分

   1、仪表端庄、着装规范2分。

   2、开庭准时2分。

   3、用锤准确2分。法锤摆放位置适当,宣布开庭、继续开庭、休庭、闭庭、判决等用锤准确。

   4、举止庄重2分。坐姿端正、落落大方、不随意走动、无接听电话和其他不规范的小动作。

   5、庭审语言2分。语言清晰、流利,用语文明、规范。

   违反上述标准的,如有一项发生错误酌情扣0.5分至2分。

   (二)庭审规范20分

   1、遵守诉讼法及实施意见5分。及时检查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到庭情况、开庭时准确交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2、庭审程序规范5分。遵守庭审程序,实际操作环环紧扣,无明显偏袒一方或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的言行举止。

   3、证据规则运用适当10分。熟练运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倒置规则、责任转移规则,准确行使释明权,质证程序合法,认证及时。

   违反上述标准的,按照相对应的标准酌情扣分。

   (三)庭审效率20分

   1、准备充分5分。庭前审查相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庭审思路清晰。

   2、重点突出10分。举证、质证、认证是否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是否规范细致,是否存在走过场或片面性

   3、配合良好5分。简易程序审理是否简便、快捷;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之间是否配合默契、有无主审人或审判长说了算或一人包揽整个庭审的现象。

   4、驾驭有效5分。引导当事人正确适用庭审程序,有效掌控庭审方向。

   违反上述标准的,按照相对应的标准酌情扣分。

   (四)庭审艺术10分

   1、准确把握当事人诉讼心态,合理把握诉辩平衡的2分。

   2、对庭审中突发事件处理及时、恰当的5分。

   3、庭审调解技能运用恰当、合法,不违反自愿原则的3分。

   违反上述标准的,如有一项发生错误的,按照相对应的标准酌情扣分。

   (五)庭审小结40分

   1、归纳当事人诉、辩称意见完整、简洁。5分

   2、归纳当事人讼争焦点准确、全面、无遗漏。5分

   3、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证据采信与否、事实认定与否的理由充分。5分

   4、正确阐明案件适用的法律关系及裁判理由并进行必要的逻辑推理和分析。10分

   5、针对当事人诉、辩请求全面阐述支持与否的理由。5分

   6、裁判引用的法律准确,裁判结果公正,无漏判诉讼请求,判决内容无歧义。10分

   违反上述标准的,按照相对应的标准酌情扣分。

第七条 庭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评议得分不满70分;
  (二)当庭与当事人争吵的;
  (三)饮酒后开庭的;
  (四)未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五)庭审中剥夺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的;  

(六)庭审中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七)庭审中漏查案件事实的;  

   (八)强行调解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的;
  (九)适用法律错误的;
  (十)错判、漏判的;
  (十一)出现其他严重错误或失误的。
   第八条
庭审评查由院领导、专职审判委员和审管办、监察室的负责人组成评查小组,由监察室牵头,评查按各审判人员网上排期开庭的庭审安排,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考评,但原则上庭长、副庭长不少于2次,其他审判员不少于1次。    

   第九条 庭审结束后,由评查组负责人当面点评,参加考评人员的平均分,即为被考评者的庭审评查得分。被考评人员的得分,由审管办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在院局域网上予以公布,记入法官的个人业绩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