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实施办法(2025版)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建立科学的案件分配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确保案件高效流转、公正审理,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紧扣“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判质效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审判运行机制,满足多元化司法需求,实现“速裁+专业化”集成模块化审判模式,做到简
案快审、繁案普审,难案精审,多维度加快审判流程节奏。
二、分流规则
(一)刑事、行政、执行部门受案范围
1.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除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其他一审刑事案件,以及马桥法庭发回重审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刑事案件。
2.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非诉审查、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应诉工作。
3.执行局负责办理院机关业务庭及院机关其他员额法官审理案件、永安法庭和温泉法庭审理案件的执行;横沟法庭判决案件的执行;院调剂分流给横沟法庭、马桥法庭、汀泗法庭、双溪法庭、高桥法庭审理案件的执行;公证执行证书和仲裁案件的执行;执恢案件的执行(不含法庭自执案件);申请执行异议案件的处理以及保全案件的保全措施执行。
(二)民事案件审理部门受案范围
1.永安法庭审理全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级案由,包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追偿权纠纷),审理永安办事处、温泉办事处、浮山办事处辖区(以下简称三办辖区)的借款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不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三级案由)、承揽合同纠纷(三级案由)、行纪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中介合同纠纷(三级案由)及院调剂的案件。
2.温泉法庭审理三办辖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三级案由)、委托合同纠纷(三级案由包含委托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四级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四级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三级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三级案由)及院调剂的案件。
3.立案庭及驻市、区人民调解中心的法官工作室审理三办辖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级案由)、银行卡纠纷(三级案由),三办辖区的保险纠纷【二级案由,不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四级案由)】、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二级案由)、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二级案由)、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二级案由)、督促程序案件(二级案由)及院调剂的案件。
4.马桥法庭审理其辖区的民商事案件,审理三办辖区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级案由)案件,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刑事案件及院调剂的案件。(注:马桥法庭受理三办辖区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等家事纠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刑事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其他民商事案件由马桥法庭自行立案)。
5.横沟法庭审理其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咸宁高新区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由院机关业务庭审理)及院调剂的案件。
6.汀泗法庭审理其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咸安经开区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由院机关业务庭审理)及院调剂的案件。
7.双溪法庭审理其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审理三办辖区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四级案由)、追偿权纠纷(三级案由)及院调剂的案件。
8.高桥法庭审理其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审理三办辖区的服务合同纠纷(三级案由)及院调剂的案件。
9.马桥法庭、横沟法庭、双溪法庭、高桥法庭、汀泗法庭受理辖区的案件不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级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级案由)、公司清算(二级案由)、破产程序案件(二级案由)、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级案由)及涉军案件。
10.民一庭、民二庭审理全院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和院调剂的案件,其中民一庭审理案件: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级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三级案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临时用地纠纷(三级案由)+运输合同纠纷(三级案由);②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级案由)+不当得利+无因管理;③物权纠纷(一级案由)+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三级案由)+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三级案由)+拍卖合同纠纷(三级案由)+典当纠纷(三级案由)+抵押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三办辖区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三办辖区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三级案由)+ 三办辖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三级案由)+居住权合同纠纷(三级案由);④涉军案件。民二庭审理案件:①公示催告(二级案由)、公司清算(二级案由)、公司破产案件(二级案由)+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级案由)+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级案由)+票据纠纷;②人格权纠纷(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一级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二级案由);③合伙企业纠纷(二级案由)+合伙合同纠纷(三级案由)。
11.速裁审判团队审理三办辖区的买卖合同纠纷(三级案由)、租赁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不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四级案由)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四级案由)案件】、民一庭和民二庭审理所涉及案由的简易案件以及院调剂的案件。
12.审管办审理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二级案由)等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及院调剂的案件。
13.各员额法官对分配的案件,如有特殊情况不宜审理需要调剂的,先由其所在业务庭或审判团队内调剂,业务庭或审判团队内调剂困难的,再报其分管领导在其分管业务庭或审判团队进行调剂;院领导如有特殊情况不宜审理需要调剂的案件,由院长决定。
14.各业务庭受理的案件大幅增涨时,由分管立案庭的院领导报院长决定调剂。
(三)指令继续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分流
指令继续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原承办人在立案庭签收指令继续、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后5日内,必须将原卷宗材料交到立案庭重新立案。指令继续审理的案件由原承办的员额法官继续审理,如当事人申请原承办人回避事由成立的,由其分管院领导在其分管的业务庭调剂。永安法庭、温泉法庭、马桥法庭三个专业法庭及速裁审判团队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由各法庭、速裁审判团队内的员额法官交叉审理,马桥法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理。其他庭之前审理现属于专业法庭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再审的,由该案件现在对应的专业法庭审理。横沟法庭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由汀泗法庭审理;汀泗法庭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由横沟法庭审理;双溪法庭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由高桥法庭审理,高桥法庭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由双溪法庭审理。院机关业务庭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由机关民商事员额法官审理。指令继续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的,先由其所在业务庭调剂,庭内调剂困难的,再报其分管领导在其分管业务庭进行调剂。院领导如有特殊情况不宜审理需要调剂的案件,由院长决定。
(四)撤诉、驳回起诉的案件分流
基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撤诉、以不符合立案条件或无明确送达地址等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重新立案,一般由原承办案件的员额法官继续审理。如有特殊情况不宜审理需要调剂的,先由其所在业务庭内调剂,如有特殊情况,再报其分管领导在其分管业务庭进行调剂;院领导如有特殊情况不宜审理需要调剂的案件,由院长决定。
三、工作机制
1.案件受理后,经立案庭以咸法发〔2023〕21号《咸安区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规范》进行繁简识别后,分流至员额法官,员额法官收到立案庭分案通知或12368领案信息通知后,3日内必须无条件接受分流的案件并领取案卷,不得拒收案件和自行退案(含网上退案)。
2.永安法庭、马桥法庭、横沟法庭、双溪法庭、高桥法庭、汀泗法庭辖区的案件,当事人到诉服大厅要求立案的,由立案庭直接立案并分配到所属辖区人民法庭,所属辖区的人民法庭不得拒收和自行退案。
3.侵权纠纷案件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庭相互之间、人民法庭与机关业务庭之间的管辖;除侵权纠纷之外的案件以被告住所地确定人民法庭相互之间、人民法庭与机关业务庭之间的管辖,但优先适用不动产管辖、特别管辖等民诉法相关的规定。
4.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的系列诉讼案(10件以上)的审理实施集中统一立案,一律在院立案庭立案后分流至永安法庭、温泉法庭或马桥法庭等专业审判庭审理或集中由相应员额法官审理。
5.审判部门员额法官、执行人员对分配或调剂的案件有异议且要求退案的,向立案庭提交的退案申请表,应在领取案卷2个工作日内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其部门印章,再报请其分管领导签字阅批后,并由该部门负责人与立案庭负责人在后续的1个工作日内协商处理,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立案庭重新调整分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会商解决;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院长决定。(见附件1退案申请表)
四、工作要求
1.审管办实时对各类案件增减态势进行研判,并及时向立案庭提供相关数据。以立案庭为主其他业务庭为辅的员额法官应加大诉源治理力度,完善多元解纷、先行调解对接机制,加大先行调解力度,指导人民调解员工作,提高先行调解率;人民法庭应充分研判其辖区案件受理态势,以“三进平台”、司法建议为抓手,进一步做好辖区内诉源治理工作、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从源头减量。
2.积极主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2025年涉案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标的额超出人民币5万,但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除民一庭民二庭外的员额法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不得低于30%。对于可以或者应当适用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的案件,积极适用相应程序。
3.严格遵守案件审限规定,严格控制延长案件审限的审批,杜绝发生人为隐性超审限案件;“两状适用率”要求达到95%;适用简单程序的案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大力推进要素式审判、庭审语音识别系统应用,并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提高审判效率。
4.为缩短办案时长,审管办、立案庭定期对先行调解审前分流的案件程序(如公告、鉴定、评估、审计等)进行跟踪督办,防止承办法官不启动先行调解或诉讼流程事项,以及不排期开庭、积压案件而引发投诉、信访。
5.明确追责制度。对不服从院分配、调剂案件拒收案件、自行退案(含网上自行退案)的员额法官,由立案庭向政治部(督察室)报告,由政治部(督察室)追究相关责任。
6.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本院参照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精神由院长另行决定。
7.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5月20日印发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废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