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院枪支武器、械具由政治处负责管理。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可以配备警械、公务用枪”的法律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借用枪支的,借用人具条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政治处审核、分管机关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执行公务完毕后必须立即归还入库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借用枪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具有持枪证件的法院工作人员
(2)必须是执行押解人犯、执行死刑、执行重大案件的保卫工作等任务的需要。
第四条 非司法警察原则上不许借用枪支,确有必要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以借用。
第五条 持枪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枪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制度,违反枪支武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