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诉讼文书质量,保证诉讼文书的严肃性,增强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对本院诉讼文书的制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诉讼文书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说理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诉讼文书式样。
二、本意见所称“诉讼文书”包括下列各类:
(1)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驳回通知书;
(2)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理报告或向上级法院汇报的报告;
(3)受理(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提押票、传票(拘传票)、公告、证据清单收据、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诉讼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瑕疵:
(1)格式明显不符合式样要求;
(2)固定用语遗漏或者使用错误;
(3)错别字、多字、漏字、标点符号明显错误等2处以上;
(4)案由、案号、裁判时间错误;
(5)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引述错误或身份信息未列入;
(6)文书中涉及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名称、姓名、身份、职务错误;
(7)未交代当事人上诉权利、权利主体申请执行期限、义务主体履行期限及逾期履行应承担的责任;
(8)时间、数据、计量单位书写错误或书写不统一;
(9)其他常识性错误。
四、诉讼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瑕疵:
(1)漏列当事人;
(2)遗漏当事人或叙述事实存在矛盾;
(3)对当事人起诉、答辩主要理由及诉讼请求的表述不全;
(4)未表述质证认证情形、证据采信理由;
(5)没有引用或漏引、多引、错引法条;
(6)判决、裁定主文表述错误或遗漏判(裁)事项。
裁判文书发出后,发现具有本意见第三条及本条上述情形的,承办庭必须及时收回更正,并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五、诉讼文书质量由主审人负责,庭长对诉讼文书质量负有审核责任。裁判文书实行事前监督,一案一表,裁判文书发出前,必须互评,并填写《裁判文书评查表》,互评人员、庭长应审查后签名。对于存在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文书,庭长审核发现后不得签送分管院长签发。对于需要印发的文书,书记员负责校对,主审人负责核对,法律文书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标点符号明显错误,每1字(符号)处罚主审人、庭长、书记员各10元,并在评查通报中载明。
六、审管办对有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文书每季度通报,通报内容包括:案号、错误的内容、责任人姓名,被通报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对于有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文书,评查人员未发现,在年终检查发现或院长发现的,对评查人员进行通报,给予经济处罚。
七、各业务庭对诉讼文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评比,严把诉讼文书质量关,对于其中认定事实清楚,认证严谨,阐释法律、法理精辟,说理性强,适用法律准确的裁判文书予以表扬,并推荐到院裁判文书评查小组,参与全院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审管办在每月案件质量评查时,要注重收集优秀裁判文书,为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于存在的瑕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评的参考。
建立文书展示制度,审管办应定期将优秀文书、较差文书进行展示。审管办每半年开展一次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优秀文书设一等奖一篇,奖金500元,二等奖二篇,奖金各400元,三等奖三篇,奖金各300元,优秀奖五篇,奖金各200元,组织奖一名,奖金500元。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对较差的文书按《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由审管办通知财务室扣发。
八、裁判文书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文书质量差错
1、裁判文书的文头与内容不付或案号错误;
2、当事人基本情况与案卷材料不一致或当事人身份信息收集不全的;
3、合议庭组成人员与裁判文书署名的审判组织及审判人员不一致或错误的;
4、应适用的法律条文引用不全或漏引、错引的;
5、调解协议内容与调解协议书内容不完全一致,可能产生歧义的;
6、填充式文书填写不完整或未盖院印章或文书格式不符合规范的;
7、裁判文书落款日期错误的;
8、语句明显不通或可能造成理解上的歧义的;
9、出现错、漏字加字别字的;
10、时间、数字,计量单位等书写错误或不统一的;
11、裁判文书主文不具体明确引起理解上歧义的;
12、反映诉讼过程不完整,归纳当事人诉辩意见不准确的;
13、判决书未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或不准确或归纳争议焦点未分析论理的;
14、判决书对当事人提供证据未列举或列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但未反映当事人质证情况及合议庭对证据采信与否未进行分析论理的;
15、未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章的;
16、装订错误致使上下页语句无法连接的;
同一法律文书同时出现上述三项差错的裁判文书直接确定为劣质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