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的说明
目 录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二、2021年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三、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四、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五、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六、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七、关于2021年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名词解释
一、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单位主要职责
法院主要职责:依法审理辖区内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定、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各类申诉、再审案件;依法办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依法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负责各类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等其他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法院内设10个职能(庭)室,派出机构7个,包括: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督查室)、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永安人民法庭、温泉人民法庭、马桥人民法庭、横沟人民法庭、汀泗人民法庭、双溪人民法庭、高桥人民法庭。
二、2021年度部门预算收支及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收入4697.41万元,比2020年度增加276.81万元,增长6.3%。
1、收入总计4697.41万元,具体包括:
(1)财政拨款3600.54万元,比2020年度增加185.51万元,增长5.4%,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维修维护费用增加;政策性人员经费增加。
(2)其他收入1096.87万元,比2020年度增加91.3万元,增长9.1%,主要原因是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力度加大。
(3)年初结余结转资金0万元。
2、支出总计4492.86万元。
2021年总支出4492.86万元,比2020年度减少102.06万元,下降2.3%,主要原因是压减了一般性支出;坚持过“紧日子” 的原则,严控公务运行成本,压缩各项支出。
其中:公共安全支出4290.24万元,占比9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2.62万元,占比4.3%。
3、2021年度结余结转资金204.55万元,比2020年度增加204.55万元,增长100%,主要是其他资金结余结转,原因是地方财政比较吃紧,支持资金有限或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因此只能压缩各项支出,预留一部分经费用于支付2022年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决算3600.54万元,比2020年度增加185.51万元,增长5.4%。
1、财政拨款收入总计3600.54万元,具体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600.54万元,比2020年度增加185.51万元,增长5.4%。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维修维护费用增加;政策性人员经费增加。
(2)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0万元。
2、财政拨款支出总计3600.54万元,具体包括:
公共安全支出3397.92万元,占比94.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2.62万元,占比5.6%。
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600.54万元,比2020年度增加185.51万元,增长5.4%,主要原因是本年度维修维护费用增加;政策性人员经费增加。
本年财政拨款支出比年初预算增加90.97万元,增长2.6%,主要原因是法院绩效考核奖金年初编报了40%,剩下60%部分以预算追加形式下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700.02万元,比2020年度增加264.95万元,增长10.9%,主要原因是政策性人员经费增加。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700.02万元与年初2497.28万元相比,增加202.74万元,增长8.1%,主要原因是法院绩效考核奖金年初预算编报40%,剩下60%部分以预算追加形式下发,其中:
1.人员经费2523.03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410.7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112.26万元。
2. 公用经费176.99万元,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176.99万元。
三、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购置费以及公务接待费。2021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69万元,与2020年度决算相比减少3万元,下降4.2%;与2021年度预算数相比减少3万元,下降4.2%。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决算数0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持平。2021年度因公出国(境)0人。
(二)公务用车购置决算为0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持平。2021年度购置公务用车0辆,保有量26辆。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68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持平;与2020年度决算数相比持平。
(四)公务接待费决算1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减少3万元,下降75%;与2020年度决算相比减少3万元,下降75%。与年初预算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压减一般性支出,公务接待费减少。全年公务接待批次19次,接待人次118人。
四、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法院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76.99万元,其中:办公费18.66万元,水费1.76万元,电费17.85万元,邮电费7.15万元,差旅费7.48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工会经费35.87万元,福利费27.71万元,其他交通费42万元,其他商品与服务支出17.5万元。
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与年初预算相比持平。
五、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21年度本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431.3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6.3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79.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05.13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75.6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7.1%,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75.6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40.7%。
六、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法院共有车辆26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2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台(套)。
七、关于2021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院组织对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一级项目4个,资金900.52万元,除不可预见费不纳入预算绩效自评范围资金外,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从评价情况看,2021年度年初项目编制符合国家政策和法院的职责要求,绩效目标设置较合理,项目实施有序进行,指标完成情况较好,社会效益较为显著,达到预期目标。
组织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情况来看,2021年度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在省及区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关心支持和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忠实履职,担当作为,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全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总体上较好完成了整体绩效目标。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本部门今年在省级部门决算中反映所有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涉密项目除外)。
1.2021年度办案业务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
项目全年预算数为528.66万元,执行数为528.66万元,完成预算100%。主要产出和效益:一是各类案件结案率78%;二是案件发回重审率0.4%;三是法定审限期内案件结案率99.6%;四是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率2.3%。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因最高院、省高院工作要求,暂停文书上网;二是项目绩效目标值设定有待更加精准化。
下一步改进措施:根据最高院、省高院的最新指示和工作安排,做好财务部门与业务科室的沟通,进一步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值。
2.2021年度综合运转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
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11.56万元,执行数为111.56万元,完成预算100%。主要产出和效益:一是年度计划工作完成率为98%;二是法官法警服装验收合格率为100%;三是公共设施完好率为98%;四是成本未超预算数。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资金不足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下一步改进措施:每年按10%-15%压减一般性支出,使许多工作无法开展,建议压减一般性支出视单位情况而定。加大地方政府对法院的支持。
3.2021年度信息化运行维护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
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6.63万元,执行数为16.63万元,完成预算100%。主要产出和效益:一是系统正常运行率为97.3%;二是法院信息共享率为100%;三是信息系统数据适时更新率为100%;四是项目成本控制未超预算数。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财政保障的资金较少;二是受疫情影响,多项工作由线下改为线上,对信息系统的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少量出现系统故障维修不够及时等情况。
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提升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二是根据审判业务的情况,合理制定年初指标值。
4.2021年度“两庭”建设(修缮)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
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50万元,执行数为148.97万元,完成预算99.3%。主要产出和效益:按照施工方案,安全、环保的推进“两庭”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完成,社会效益较为显著。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两庭”建设特定项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略有结余,但是其他“两庭”建设资金不足,造成了这项资金结余,另一项资金不足。
下一步改进措施: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要量力而行。
(三)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1.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加强财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沟通,推动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科学合理地设置项目绩效指标。
2.部门绩效评价结果拟应用的情况:
进一步提高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预算编制,绩效目标编制的主要依据,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2021年度法院决算公开表见附件,法院2021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财政专项支出、专项转移支付支出,故2021年度决算公开表中表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表9《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二)公开表数据单位均为万元,因数据四舍五入的原因,部分数据合计数与分项之间存在细微的差额。
九、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地方政府拨款收入、补助收入等。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六)行政运行:指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八)机关服务:指行政单位提供的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九)案件审判: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其他法院支出: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对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二)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附件:1、2021年度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决算公开表(表 1-9)
2、2021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和项目绩效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