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

2013-08-0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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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车辆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车辆的管理使用

1、院成立车辆管理办公室,对全院所有车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调配。

2、车辆的使用全院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定向使用,各单位工作用车从星期一到星期五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安排,星期六到星期天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配。院机关车辆必须每夜及时入库,各法庭车辆每周五晚上入库,否则发现一次,罚单位负责人50元,扣年终绩效分1分并通报批评。

3、干警确有特殊情况,因私需要用车的必须报分管机关的院长同意后,由车管办再派车。

4、各业务车辆离开咸宁办案,由分管院长批准,出省的由院主要领导批准;本院办公室使用的车辆离开咸宁由分管机关院长批准。

5、擅自出车或私自外借车辆按出租车价格双倍收费,由责任人承担并给予相应处分。

二、驾驶人员管理

1、全院车辆固定一车一人驾驶,无特殊情况,非本车驾驶员不得驾驶,因工作需要,经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已取得驾驶执照的干警可临时驾驶车辆。固定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否则造成损失的,一律由其本人承担经济损失,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2、严禁任何人用法院所有的车辆学习汽车驾驶技术。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做到“六不”:

(1)不私自出车

(2)不酒后开车

(3)不无故不出车

(4)不得关闭通信设备,做到随叫随到

(5)不因非工作原因,车辆在外停放过夜,做到车辆入库停放

(6)不泄露机密

4、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事故发生。为了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每个司机(包括基建办、横沟、马桥、高桥、双溪四个法庭指定驾车干警)必须缴纳1000元的安全保证金。如发生交通事故,由用车单位负责处理,车管办予以协助,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驾驶人员承担不少于10%的经济损失,并扣其当年的安全保证金。当年无违反交通规则情况的,按每人每年1200元给予奖励。

5、法院车辆不得用于与法院工作任务无关的事情;做到文明出车、文明行驶、文明停放,不得在娱乐场所、餐饮场所门前随意停放;不得随意使用警灯、警报器。

6、实行考勤登记制度,所有驾驶员由车管办登记考勤,考勤结果作为计发补助依据。

7、每季度车管办组织全院驾驶员召开一次会议,集中学习有关文件、规定、制度和讲评工作。

三、车辆修理

1、全院所有车辆统一在院指定修理厂修理,指定修理厂无法修理的项目,由修理工和司机向车管办提出申请,报分管机关院长审批后,方可到其它修理厂修理,需要更换零部件的,由修理工出具清单,报车管办审查,分管机关院长审批后,方可购买。出厂时修理厂和司机应在维修单上签名、盖章并附详细修理项目、价格,由车管办签字后,方可结帐。

2、车辆外出时发生故障的可就近修理,更换了零部件的,应将废件随车带回,及时将修理项目单及修理费用支出凭证交车管办签署意见,按院财务管理制度逐级审批报销。

3、车辆年检、大修、保险由院办公室负责联系办理。

4、车辆修理实行全年定额制。根据车龄、车况情况,温泉、民一、民二、民三、法警队全年各3000元,(行政、审监)、永安、横沟、马桥全年各2000元,(立案、诉调中心)、汀泗、双溪、高桥、执行、裁决、刑庭全年各4000元。

四、油料管理

1、车辆用油实行票证和限额供应制度,由院办公室购买、车管办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制。

2、用油标准。各业务庭用油按刑庭、执行庭、裁决庭每月2000元、民一、民二、民三、(行政、审监)、法警队、(立案、诉调中心)、永安、温泉法庭车辆每月1200元的标准,基建办和其他五个法庭每月800元的标准。每月由办公室充值上卡一次,不发卡到庭,统一由车管办加油后造册登记,超额停车。

五、罚则

1、私自转交钥匙或驾驶员之间串车罚司机50元,造成损失由司机和动用人共同承担。

2、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所罚金额由驾驶员承担;造成影响的按有关制度处理。

3、有驾驶证的庭长需驾驶本单位车辆须书面报院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后才能驾驶,未批准私自动用车辆的,发现一次处罚50元,造成损失的全额由个人承担。

4、因防汛、灭火等重大救灾活动和重大工作任务需调用有车单位车辆而拒调的,罚庭长100元,延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相关制度或党纪、政纪处理。

六、车辆的变卖

经批准出卖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做到先付清购车款,后办理过户手续,再交付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