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2013-05-02 10:35

为加强我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维护法院和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自身形象,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及我院工作实际,决定在我院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审务督察对象

审务督察是我院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工作人员范围是指我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用制工作人员。

二、 审务督察重点

(一)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和上级法院、本院部署的重要工作在一定期限内的完成情况;

(二)法院机关安全防范、门岗安全检查和法警自身安全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三)法院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执行情况、会务秩序遵守情况和机关办公环境卫生状况;

(四)审判人员庭审按时开庭情况和庭审着装是否规范;干警日常值勤、值班、信访接待人员及立案、执行等窗口部门人员工作作风、工作纪律遵守情况;

(五)开展专项督察,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六)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其他应当督察的情况。

三、 审务督察方式

(一)审务督察工作由本院督察小组负责开展,督察小组成员由院院监察室牵头,从本院政治处、办公室、审管办、研究室抽调人员组成。督察小组组长由院监察室主任担任。

(二)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纪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三)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院长批准后,由监察部门向相关部门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四)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院长批准后,由监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五)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四、 审务督察责任

(一)坚持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察通报。督察通报由监察室拟稿,由院纪检组长签发,由监察室统一编发,于每季度末发布。

(二)坚持督察通报内容的客观真实,并与《廉政保证金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相结合。重点通报督察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点出具体事件和具体人员,对照廉政保证金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扣除责任人员的奖金,对于一般事务性和常规性的工作不再通报。

五、 被督察对象责任

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人员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人员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三) 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 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 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六) 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

六、 加强督察工作领导

成立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卫民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叶赤辉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监察室主任徐建华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督察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