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大比武】私家车跑“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看法官如何审理!

2025-08-18 16:51
来源: 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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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蓬勃发展
越来越多人为增加收入
将私家车注册成“网约车”拉客营运
但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商业险该如何赔付呢?
8月15日,咸安区法院开展
第三场优秀庭审评比观摩活动
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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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王先生驾驶小型轿车,因操作不当与路旁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3天,产生医疗费用4545.63元;车辆被送去维修,经评估,车辆损失金额为53027元。此前,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含座位险、机动车损失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双方就理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6.3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王先生投保时申报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但事故发生时,该车正通过“滴滴平台”从事网约车营运,王先生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则认为,在投保办理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只是在需要签字的时候才让自己签字,并没有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且车辆的日常使用主要是家用和个人经营的超市进货,车辆的使用性质仍为非营运车辆,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也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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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庭审是区法院优秀庭审评比观摩活动的第三场,由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镇家明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开庭前,合议庭认真阅卷,研究案情。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规范组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有序推进庭审进程。审判长精准提炼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小型轿车的使用性质、被告是否履行了免责条款告知义务等,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整个庭审程序规范,焦点明确,严谨有序。


    “调解书与判决书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可以缓和双方之间的关系,事心双解,且调解书不在互联网公开。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庭审最后,审判长当庭主持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阐明判决和调解的区别,并告知双方如调解未果,法庭将依法及时作出判决。在审判长的释法明理下,双发均表示愿意在庭后进行调解。


    为充分发挥庭审法治教育功能,区法院邀请了人保财险咸宁分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旁听庭审。旁听人员对庭审的专业性、规范性给予了高度评价,并纷纷表示本案的审理对类案处理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有利于保险公司完善工作流程,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建立和谐的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