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院文明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维护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准则》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守则:
第一章 文明办公
第一条 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有事应请假,并及时销假。
第二条 规范办公行为。出入办公场所应讲礼貌,进入他人办公室应敲门经允许后进入,离开时要道别;向领导汇报工作,应有汇报提纲,做到汇报和请示主题突出。领导指示意见应及时执行,必要时应做好记录。
第三条 保持良好秩序。室内做到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有序。要讲究节约,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闭水、电源开关。入厕要随手冲洗便池,并及时关闭“水龙头”。要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好自己使用的一切财物。
第四条 创建和谐环境。尊敬领导、尊重同事及下属,文明礼貌待人。同事之间注意人际关系和工作环境的和谐,做到既分工协作又互相帮助,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他人有意见,应当面提出,不搞背后讨论,搬弄是非。
第二章 仪表形象
第五条 语言文明。提倡使用文明礼貌“十字用语”;见面语——您好,告别语——再见,感谢语——谢谢,致歉语——对不起,求助语——请。同事之间相遇,应主动按礼貌用语打招呼。
办公场所及庭审活动要提倡说普通话。与人交谈应保持适中的语速,说话态度诚恳亲切。不说粗话、脏语,不开低级趣味的玩笑。
第六条 着装得体。上班时着装应端庄、稳重、大方、整洁。进行庭审、执行等诉讼活动或机关重大活动,应按照要求规范着装。
第七条 仪表整洁。讲究仪容仪表,保持个人卫生。男同志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同志不奇装异服,不浓妆艳抹。
第八条 举止端庄。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在办公场所要保持良好的坐姿,不得趴在桌子上睡觉,不将脚翘在桌面上。参加会议、学习、讲座等活动时,应准时入场,按安排入座,不随便出入会场,手机等通讯工具自觉关闭或设置在振动状态。不随意接听电话,不私下交头接耳。
第三章 规范接待
第九条 文明接待。对外来办事人员,要一视同仁,热情大方,不以貌取人。语气和蔼、解答耐心,不表现出急躁、生硬和轻慢的情绪。对来办公室联系工作人员要做到一起身、二请座、三倒茶、四办事、五送客。
接待当事人要认真、耐心,充分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要使接待场所成为当事人的“出气室”、“消气室”、“调解室”。
第十条 讲究礼节。谈话时不随便答复和表态。没有把握的事要及时请示汇报,不随意承诺。听取别人讲话时,不应随意插话或打断别人讲话。参加会议时要认真倾听别人发言,重要会议要认真做好记录,讨论发言应各抒己见,对别人发表的不同意见,不能随意插话打断或反驳,更不能使用挖苦的语言。
第十一条 首问负责。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接待处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亲自将来访者领到有关职能内设机构或个人,不能以“我不知道,不属我管”搪塞被接待人员,对非本人办理的事项,也应给办事者指明相关职能单位或经办人员。
第四章 公务处理
第十二条 严格程序。按规定处理公务,请示的问题,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对职权范围内的急办事项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不得延误。
第十三条 提高效率。讲究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即时可以办理的事情应即时办结。凡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应不折不扣的接受,并按时抓紧办理。确实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及时向领导作出报告说明。
第十四条 保守秘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好机秘文件、案件卷宗、证据材料等。对参与研究的事项、重大工作和案件的处理要严守秘密,不得泄密。不干预他人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五章 禁止事项
第十五条 上班不擅离岗位和串岗,签到后不外出吃早点,工作时间非因加班原因,不在办公室进餐或吃零食。在办公场所不大声喧哗,不在办公室打牌或做任何与公务无关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不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不在室内及走道堆放垃圾。
第十七条 工作日中餐及安排值班时不得喝酒,穿制服时在公共场所不得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八条 自觉约束业外活动。杜绝与法院形象不相称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不良嗜好和行为。不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吃请、礼品、礼金,以及由当事人付费的一切娱乐活动。不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