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风险告知书

2013-08-29 10:16

咸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风险告知书

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是困扰执行工作的顽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信用机制,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实际问题。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人和自然人参加市场经济的运作过程中,注定要遇到许多风险,如果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致使案件不能执行到位,这个风险就应当由市场交易的主体即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判决的执行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二是法院积极执行。因此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执行工作的关键,而有关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是查明其财产状况的主要证据。在执行案件中,除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有效地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外,申请执行人亦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住址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单或线索证据的,将承担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执行的风险。只要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执行,采取了应该采取的执行措施,即使债权最终不能全部实现或者完全没有实现,也应当视为法院已经完成了法定职责。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咸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