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2013-08-07 09:32

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整顿作风抓落实、审判管理促公信、文化建设树形象、机制创新谋服务、落实责任强管理”的工作主线,认真开展“审判质效提升年”、“文化建设推进年”和“工作作风改进年”活动,办公正案件,做公道法官,创公信法院,强化审判绩效管理,促进我院各项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干警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队伍建设、纪律作风以及奖惩办法于一体,是考核本院各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加强队伍政治业务教育,努力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促进公正、廉洁、高效、文明执法。各单位每周须开展或参加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干警业余时间要加强业务学习;未取得法官任职资格符合国家司法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须报名参加考试,考前请假复习累计不足二次的可请假一个月进行复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和干警本人当年不能记功、评先、评优,并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主观意识和过错程度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或政治业务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二)违反交通法规和院规章制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因不文明办案、不公正执法而引起当事人上访,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法院形象的;

(四)该部门和干警被本院通报批评2次的,或被上级法院、上级党委、人大通报批评1次的;

(五)治安防范措施不严密,导致财产被盗、发生火灾,或案卷被盗、丢失、毁损的;

(六)被确认为错案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所办案件有1件以上被评为不合格案件或3件被评为基本合格案件的;

(八)单位在绩效考核中排名倒数一、二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单位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晋级、晋职、记功、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未达标的;

(二)违法违纪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等处分的;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未达标的;

(四)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的;

(五)执法行为不当、日常管理不善或接待来访不当,被媒体曝光或引起舆情炒作或引起当事人上访、发生过激行为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六)违反中央和地方关于改进作风的相关规定被通报或曝光;

第六条 实行待岗制,如干警有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工作、严重违法违纪、工作能力不能适应本职工作或工作不称职等情形之一的,各单位负责人可向政治处书面提议对该干警实行待岗,政治处审查后,报院党组批准。待岗干警经政治处培训三个月后,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继续待岗。待岗期间只发本人基本生活费600元,不享受其他津贴和福利,重新上岗后恢复工资福利待遇。各单位负责人年终可向政治处书面提出一个调整名额。

第七条 严格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制度,实行统一立案、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收费、全程管理。

第八条 各业务庭的案件绩效考核指标应争取达到我院规定的满意值,杜绝不允许值。执行结案是指标的款、诉讼费、执行费均收取到位,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的案件,或标的款未执行到位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标的,出具了结案证明的案件,或被执行人经济困难难以收取诉讼费、执行费用的,经合议庭评议、庭长审查、执行局长审核、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可作为执行结案(否则按擅自减免“两费”处理)。按规定执行中止、执行和解(当年标的已执行到位)、分期执行(当年标的已执行到位)且诉讼费、执行费已收取,经评查合格的案件,不作为执行结案,但纳入执行率的统计。移送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不作为执行结案,也不纳入执行率的统计(不计入分子也不计入分母)。支付令案件执行完毕后方可算结案,审理庭将支付令案件移送执行的,5件折算1件。执行庭、裁决庭的支付令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结的,1件算1件。

为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提高全院干警审管工作意识,实行审管绩效约谈制度。约谈对象为每月全院审判绩效考核最后一名的部门负责人,该单位负责人要接受本院约谈小组的问责谈话,约谈小组由本院院长、分管审管工作的副院长、该单位分管领导及审管办负责人组成,由院长或委托的副院长担任组长。约谈一般以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约谈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约谈小组组长主持谈话会,约谈对象应在会上向约谈小组检讨审管绩效排名落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每月审判绩效考核排名公布后的3日内,由审管办负责通知约谈对象并具体承办约谈谈话会,约谈谈话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由审管办负责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工作激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切实加强维稳工作,尽量减少上访事件的发生。凡发生上访的,由正在审理、执行该案件的单位为责任单位,正在审理、执行该案件的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执行员为该案件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工作,并及时向立案庭反馈情况。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民事案件,告知其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如当事人不愿申请再审仍坚持上访的,原审合议庭或审判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属于裁判确有错误的,报请庭长院长同意后,书面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于刑事、行政案件,按本院《首访接待暂行规定》办理。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人大、政协以及有关领导信访交办督办案件事项,及时将办理情况向立案庭回复,执行案件由执行局督办,立案庭定期通报信访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对未能及时办理回复的单位及责任干警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强化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治安防范,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杜绝交通事故、财产和档案被盗、毁损、丢失及工作泄密等事件发生。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二条 对各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进行百分制量化分解,分为共性工作和本职工作。共性工作分值(原35分)45分,本职工作分值55分,各部门基础分为100分,加分不封顶,减分都以该项分值封项。

第十三条 共性工作(45分)

(一)队伍建设(10分)

1、政治、业务学习(3分)。无政治业务学习计划扣1分;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少一次扣0.5分;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少一次扣1分;干警学习做到人人有笔记、有体会,部门民主生活会要有记录,无笔记、无体会、无记录的每缺一项扣0.5分。未及时传达上级或本院会议、文件精神1次扣0.5分;政治、业务学习考试不及格的,每人次扣0.5分。因闹不团结而影响工作的扣1分。干警通过司法考试的,给该干警所在部门加1分。

2、廉政建设(4分)。警车违反规定停放在餐馆、娱乐场所门前的,发现1次扣1分;干警接受吃请、礼品、礼金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每例扣1分;上交礼品、礼金的,每次加0.5分(该项加分以2分为限)。

3、工作作风(3分)。在接待当事人中有“四难”现象,每例扣0.5分;工作中与当事人、群众发生争吵被投诉的,每例扣0.5分;发生打骂当事人或群众的每例扣1分。在全院性活动和审判及其他工作中本单位或干警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扣0.5分。迟到、早退、脱岗的每人次扣0.1分。

(二)行政管理(10分)

1、车辆管理(2分)。违反交通法规和本院规章制度,发生交通事故的扣1分;非本车驾驶员擅自开车一次扣0.5分。违反公务用车本院和上级相关规定的,一次扣0.5分。

2、档案、财产、财务管理(4分)。未按档案管理规定向档案室移送档案的,扣1分;发生案卷丢失、毁损的每宗扣2分;每年对单位财产进行一次登记清理,不清理登记的扣0.5分;发生财产丢失、毁损的,按其财产的价值,每100元扣0.5分;各庭未在每月4日前到院财务室报帐的,每次扣0.5分;各法庭每月未按时做帐或标的款、应付款等明细不准确的,每次扣0.5分。年度财务未清理的,扣1分。

3、卫生管理(1分)。在卫生责任制检查中被评为不清洁等次的1次扣0.5分。

4、行为规范(2分)。工作日出现中午饮酒、工作时间赌博等不文明现象的1例扣0.5分(特殊情形经纪检组长事先许可的除外)。

4、网络管理(1分)。不按照本院《计算机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录入、使用和管理信息的,每例扣0.5分;私自将内网计算机连接外网的,每例扣1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装带病毒、木马的软件的,每例扣2分。

(三)调研宣传(5分)

1、研讨论文(2分)。各单位须提交研究室认可的上级法院开展的论文竞赛或学术调研论文,一次未提供的扣1分。获国家级奖励的加4分,获省级奖励的加3分,获市级奖励的加2分,获区级奖励的加1分。调研论文获得奖励的,除按本规定加分外,还按本院《调研信息宣传考评及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奖励。

2、信息宣传(2分)。该项考核按本院《调研信息宣传考评及奖励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

3、舆情监控(1分)。该项考核按本院《调研信息宣传考评及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四)中心工作(涉讼信访、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8分)

1、涉讼信访(3分)。工作不负责任、不公正处理或工作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引起当事人到中央、省、市、区上访,每例分别扣3分、2分、1分、0.5分;对人大、政协及上级领导、领导部门和本院院长交办、督办事项消极办理、回复的,每例扣1分;未落实首访接待制的,每件扣0.5分。推诿、延迟接待来访当事人的,每次扣0.2分。全年未发生信访案件的,加2分。

2、综合治理(2分)。未签订责任状的扣0.5分;无综合治理措施的扣0.5分;因包保工作、综治措施未落实到位,出现安全事故的每例扣1分。

3、计划生育(1分)。发生未婚生育、无证生育的每例扣1分。因计划生育举报被计生管理部门质询的,每例扣1分。

4、临时工作(2分)。未完成院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的,每例扣0.5分。不服从临时安排的每次扣1分。按照上级要求承办各种非常规性活动的,每次给主要承办部门加1至2分,参与部门加0.5至1分。

(五)创先争优(5分)

1、荣誉表彰(4分)。受到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或获得相应荣誉的(非审判管理范围),分别加1分、2分、4分;干警参加区级、市级、省级竞赛活动,获得较好名次的,分别给干警所在部门加0.5、1分、2分。本院在区级、市级、省级检查、验收或评比中,获得优秀或较好名次的,分别给承办部门加0.5、1分、2分。

2、文化建设(1分)。干警文艺作品获得本院或上级部门认可的,每例加1分。

(六)审判管理(7分)

1、绩效排名(5分)。每月审判绩效排名前3名的,每次加0.5分;排名末位2名,扣0.5分。违反审判管理相关规定的,每例扣0.2分。

2、表彰获奖(2分)。在审判管理各种活动中被表彰或获奖的,按照评定级别对应加分,本院评定的每例加0.2分,市中院评定的每例加0.5分,省高院评定的每例加2分。

第十四条 本职工作(55分)

(一)刑事审判庭

1、审查立案(5分)。法定期限内未及时审查立案的每件扣0.5分;立案发生错漏的每件扣0.5分;不及时到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备案的,1件扣0.5分;立案庭移送审理案件不接受的每件扣1分;不按规定填写信息表或信息表不装订入卷的,1件扣0.5分。

2、审判管理(25分)。公开审理案件未张贴开庭公告或未在开庭前三天报立案庭以在电子显示屏播出的,每件扣0.5分;开庭着装不规范的每次扣2分;庭审秩序混乱,致使庭审无法进行的,每次扣5分;青少年犯罪案件未开展帮教或帮教工作不到位的每件扣2分;超审限的每件扣1分;对审管办发出的催办通知,未在一周内反馈的,每件扣0.5分;审委会讨论案件,未告知当事人该案审委会组成人员并询问回避事项的,每件扣0.2分。法定(正常)期限外审理的案件,每件扣1分;审判管理相应指标低于审管办规定的不允许值,每个百分点扣0.2分,高于满意值,每个百分点加0.2分。

3、案件质量(15分)。上诉发回重审的每件扣1分、改判或再审改判的每件扣0.5分(经问责制度问责免责的除外);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除按错案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外,每件扣5分,确认为瑕疵案件的每件扣1分;案件评查为不合格的每件扣2分;评查为基本合格的,每件扣1分;文书出现差错除按本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每字扣0.1分。(如一个案件同时出现前3种情形中2种或3种的,以处罚重的扣分,不重复扣分)

4、其它事项(10分)。针对工作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的,每例加0.5分;到学校、企业、机关等开展法制宣传的,每场加0.5分;提升管理水平,形成有特色的工作作法、经验,被院级以上部门、新闻媒体表彰、推广、宣传,每例加2分。开展巡回审判的,每例加0.5分;罪犯刑期执行发生差错的,每件扣1分;组织大型审判活动出现纰漏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2分;不按规定报评案件的每件扣0.5分;有财产内容的案件不按规定移送执行的每件扣0.5分;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未向立案庭移送卷宗材料的,每件扣0.5分;擅自移送或到二审法院取回上诉、申请复议卷宗一周内未在立案庭登记的,每件扣0.5分;上级法院委托事项未及时办理的,每件扣0.5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未按规定由院司技科统一办理的1次扣1分。案卷封面内容、备考表等填写不清楚或不完整的,档案室可以拒不接收外,每案扣0.2分。裁判文书(除涉及“三密”案件),调解书、司法确认文书应按审管办要求一律上网,漏1件扣0.1分。每月20日(逾节假日提前)前应向审管办报送司法统计报表,逾期或缺次1例扣0.2分。

(二)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

1、案件立案(5分)。不按规定办理立案、移送上诉、申请复议案件手续的,每件扣0.5分;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立案庭指定审理案件的,每件扣1分;擅自减缓免诉讼费的每件扣0.5分;不按规定填写信息表或信息表不装订入卷的,1件扣0.5分。

2、审判管理(25分)。公开审理未张贴公告或未在开庭前三天报立案庭以在电子显示屏播出的,每件扣0.5分;开庭着装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庭审秩序混乱,使庭审无法进行的,每次扣2分;对审管办发出的催办通知,未在一周内反馈的,每件扣0.5分;审委会讨论案件,未告知当事人该案审委会组成人员并询问回避事项的,每件扣0.2分。法定(正常)期限外审理的案件,每件扣1分;审判管理相应指标低于审管办规定的不允许值,每个百分点扣0.2分,高于满意值,每个百分点加0.2分。

3、案件质量(15分)。上诉发回重审的每件扣1分、改判或再审改判的每件扣0.5分(经问责制度问责免责的除外);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除按错案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外,每件扣5分,确认为瑕疵案件的每件扣1分;案件评查为不合格的每件扣2分;评查为基本合格的,每件扣1分;文书出现差错除按本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每字扣0.1分。(如一个案件同时出现前3种情形中2种或3种的,以处罚重的扣分,不重复扣分)

4、案件移送及其它(10分)。针对工作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的,每例加0.5分;到学校、企业、机关等开展法制宣传的,每场加0.5分;提升管理水平,形成有特色的工作作法、经验,被院级以上部门、新闻媒体表彰、推广、宣传,每例加2分。开展巡回审判的,每例加0.5分。不按规定报评案件的每件扣0.5分;自执已生效案件的,每件扣2分;在收到上诉状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立案庭移送卷宗材料的,每件扣0.5分;擅自移送或到二审法院取回上诉、申请复议卷宗一周内未在立案庭登记的,每件扣0.5分;上级法院委托事项未及时办理的,每件扣0.5分;未按规定由院司技科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的1次扣1分。案卷封面内容、备考表等填写不清楚或不完整的,档案室可以拒不接收外,每案扣0.2分。裁判文书(除涉及“三密”案件),调解书、司法确认文书应按审管办要求一律上网,漏1件扣0.1分。

(三)人民法庭

1、案件立案(5分)。不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移送上诉案件的,每件扣0.5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本辖区案件或拒不接受立案庭指定审理案件的,每件扣2分;擅自减缓免诉讼费的每件扣0.5分;未经批准跨辖区、超级别管辖受理案件的,每件扣0.5分;不按规定填写信息表或信息表不装订入卷的,1件扣0.5分。

2、审判管理(20分)。公开审理案件未张贴开庭公告的,每件扣0.5分;开庭着装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法庭秩序混乱,致使庭审无法进行的每次扣2分;审委会讨论案件,未告知当事人该案审委会组成人员并询问回避事项的,每件扣0.2分。法定(正常)期限外审理的案件,每件扣1分;审判管理相应指标低于审管办规定的不允许值,每个百分点扣0.2分,高于满意值,每个百分点加0.2分。

3、案件质量(20分)。上诉发回重审的每件扣1分、改判或再审改判的每件扣0.5分(经问责制度问责免责的除外);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除按错案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外,每件扣5分,确认为瑕疵案件的每件扣1分;案件评查为不合格的每件扣2分;评查为基本合格的,每件扣1分;文书出现差错除按本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每字扣0.1分。(如一个案件同时出现前3种情形中2种或3种的,以处罚重的扣分,不重复扣分)

4、案件移送及其它(10分)。针对工作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的,每例加0.5分;到学校、企业、机关等开展法制宣传的,每场加0.5分;提升管理水平,形成有特色的工作作法、经验,被院级以上部门、新闻媒体表彰、推广、宣传,每例加2分。开展巡回审判的,每例加0.5分;不按规定报评的每件扣0.5分;永安、温泉法庭自执审结案件的每件扣2分;在收到上诉状、执行异议书、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立案庭、执行局移送卷宗材料的,每件扣0.5分;擅自移送或到二审法院取回上诉、指定管辖、申请复议等卷宗7日内未在立案庭登记的,每件扣0.5分,立案庭移交外地法院、上级法院委托事项的,不接受或未及时办理的,每件扣0.5分。案卷封面内容、备考表等填写不清楚或不完整的,档案室可以拒不接收外,每案扣0.2分。裁判文书(除涉及“三密”案件),调解书、司法确认文书应按审管办要求一律上网,漏1件扣0.1分。

(四)行政庭

1、案件立案(5分)。不按规定办理立案、移送手续的,每件扣0.5分;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立案庭指定审理案件的,每件扣1分;擅自减缓免诉讼费的每件扣1.5分;不按规定填写信息表或信息表不装订入卷的,1件扣0.5分。

2、审判管理(20分)。公开审理案件未张贴开庭公告或未在开庭前三天报立案庭以在电子显示屏播出的,每件扣0.5分;开庭着装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法庭秩序混乱,致使庭审无法进行的,每次扣2分;对立案庭发出的催办通知,未在7日内反馈的每件扣0.5分;采取强制措施未经合议庭合议和报批的,每件扣1分;实施强制措施未制定预案或未着装、出示证件,导致意外事件发生的每件扣2分;对审管办发出的催办通知,未在一周内反馈的,每件扣0.5分;非诉执行案件15日内审查完成率90%,差一个百分点的扣0.2分,超一个百分点的加0.2分;审委会讨论案件,未告知当事人该案审委会组成人员并询问回避事项的,每件扣0.2分。法定(正常)期限外审理的案件,每件扣1分;审判管理相应指标低于审管办规定的不允许值,每个百分点扣0.2分,高于满意值,每个百分点加0.2分。

3、案件质量(20分)。上诉发回重审的每件扣1分、改判或再审改判的每件扣0.5分(经问责制度问责免责的除外);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除按错案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外,每件扣5分,确认为瑕疵案件的每件扣1分;案件评查为不合格的每件扣3分;评查为基本合格的,每件扣1分;文书出现差错除按本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每字扣0.1分。(如一个案件同时出现前3种情形中2种或3种的,以处罚重的扣分,不重复扣分)

4、案件移送及其他(10分)。针对工作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的,每例加0.5分;到学校、企业、机关等开展法制宣传的,每场加0.5分;提升管理水平,形成有特色的工作作法、经验,被院级以上部门、新闻媒体表彰、推广、宣传,每例加2分。开展巡回审判的,每例加0.5分;不按规定报评案件的,每件扣0.5分;收到上诉状、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立案庭、执行局移送卷宗材料的,每件扣0.5分;擅自移送或到二审法院取回上诉、申请复议卷宗一周内未在立案庭登记的,每件扣0.5分,上级法院委托事项未及时办理的,每件扣0.5分。案卷封面内容、备考表等填写不清楚或不完整的,档案室可以拒不接收外,每案扣0.2分。裁判文书(除涉及“三密”案件),调解书、司法确认文书应按审管办要求一律上网,漏1件扣0.1分。

(五)执行庭、执行裁决庭

1、案件立案(5分)。不按规定移送申请复议案件的每件扣0.5分;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执行局指定执行案件的,每件扣1分;擅自减免诉讼费、执行费的每件扣1.5分;不按规定填写信息表或信息表不装订入卷的,1件扣0.5分。

2、案件执行(20分)。采取强制措施未经合议庭合议和报批的,每件扣1分;实施强制措施未制定预案或未着装、出示证件,导致意外事件发生的,每件扣2分;裁定、公告、命令或通知应送达未及时送达的,1次扣0.5分;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未向有关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1件扣0.5分;因执行不力、责任心不强而导致案件被交叉执行或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的,每件扣2分;因执行不力、执行不当或违法执行而错失良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办庭或者承办人应按所负的责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外,每件扣3分;中止执行不符合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规定的,作为未执案件处理,符合规定但未将中止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1件扣0.5分;对审管办发出的催办通知,未在一周内反馈的,每件扣0.5分;对跟踪、督办和限期执行的案件,在限期内无特殊情由,而未能执结的,每件扣1.5分。执行已进行司法救助的执行案件的,追回救助资金的,视情况适当加分;法定(正常)期限外执行的案件,每件扣1分;审判管理相应指标低于审管办规定的不允许值,每个百分点扣0.2分,高于满意值,每个百分点加0.2分。

3、案件质量(20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应归口管理,未按规定由院司技科统一对外办理的,1次扣1分;采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划拨、拍卖、变卖搜查、搬迁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或未制作执行笔录、财产清单未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的,每缺1项扣1分;申请复议案件被撤销的每件扣2分;案件被评为不合格的每件扣2分;基本合格的每件扣1分。

4、其他工作(10分)。针对工作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的,每例加0.5分;提升管理水平,形成有特色的工作作法、经验,被院级以上部门、新闻媒体表彰、推广、宣传,每例加2分。不按规定报评案件的,每件扣0.5分;执行卷宗未分正副卷的,每件扣1分;收费不规范或擅自减免两费的,每件扣2分;未在收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立案庭移送卷宗材料的,每件扣0.5分;未在收到执行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向执行局移送卷宗材料的,每件扣0.5分;擅自移送或到二审法院取回申请复议卷宗一周内未在立案庭登记的,每件扣0.5分。案卷封面内容、备考表等填写不清楚或不完整的,档案室可以拒不接收外,每案扣0.2分。

(六)审监庭

1、案件立案(5分)。不按规定办理移送上诉案件手续的,每件扣0.5分;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立案庭移送审理案件的,每件扣1分;擅自减缓免诉讼费的每件扣0.5分;不按规定填写信息表或信息表不装订入卷的,1件扣0.5分。

2、审判管理(25分)。公开审理案件未张贴开庭公告或未在开庭前三天报立案庭以在电子显示屏播出的,每件扣0.5分;开庭着装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法庭秩序混乱,致使庭审无法进行的,每次扣2分;对审管办发出的催办通知,未在一周内反馈的,每件扣0.5分;审委会讨论案件,未告知当事人该案审委会组成人员并询问回避事项的,每件扣0.2分。法定(正常)期限外审理的案件,每件扣1分;审判管理相应指标低于审管办规定的不允许值,每个百分点扣0.2分,高于满意值,每个百分点加0.2分。

3、案件质量(15分)。上诉发回重审的每件扣1分、改判或再审改判的每件扣0.5分(经问责制度问责免责的除外);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除按错案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外,每件扣5分,确认为瑕疵案件的每件扣1分;案件评查为不合格的,每件扣2分;评查为基本合格的,每件扣1分;文书出现差错除按本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每字扣0.1分。(如一个案件同时出现前3种情形中2种或3种的,以处罚重的扣分,不重复扣分)

4、其它工作(10分)。针对工作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的,每例加0.5分;到学校、企业、机关等开展法制宣传的,每场加0.5分;提升管理水平,形成有特色的工作作法、经验,被院级以上部门、新闻媒体表彰、推广、宣传,每例加2分。开展巡回审判的,每例加0.5分;不按规定报评案件的每件扣0.5分;自执已生效案件的,每件扣2分;自执审结生效案件的,每件扣2分;收到上诉状、复议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立案庭移送案卷的,每件扣0.5分;擅自移送或到二审法院取回上诉、申请复议卷宗7日内未在立案庭登记的,每件扣0.5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未按规定由院司技科统一对外办理的,1次扣1分。案卷封面内容、备考表等填写不清楚或不完整的,档案室可以拒不接收外,每案扣0.2分。裁判文书(除涉及“三密”案件),调解书、司法确认文书应按审管办要求一律上网,漏1件扣0.1分。

(七)诉前调解中心

1、案件立案(5分)。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立案庭指定案件的,每件扣2分;不按规定填写信息表或信息表不装订入卷的,1件扣0.5分。

2、审判管理(25分)。开庭着装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法庭秩序混乱,致使庭审无法进行的每次扣2分;对审管办发出的催办通知,未在一周内反馈的,每件扣0.5分;法定(正常)期限外审理的案件,每件扣1分;审判管理相应指标低于审管办规定的不允许值,每个百分点扣0.2分,高于满意值,每个百分点加0.2分。

3、案件质量(15分)。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除按错案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外,每件扣5分,确认为瑕疵案件的每件扣1分;案件评查为不合格的每件扣2分;评查为基本合格的,每件扣1分;文书出现差错除按本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每字扣0.1分。(如一个案件同时出现前3种情形中2种或3种的,以处罚重的扣分,不重复扣分)

4、案件移送及其它(10分)。针对工作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的,每例加0.5分;到学校、企业、机关等开展法制宣传的,每场加0.5分;提升管理水平,形成有特色的工作作法、经验,被院级以上部门、新闻媒体表彰、推广、宣传,每例加2分。开展巡回审判的,每例加0.5分;不按规定报评的每件扣0.5分;案卷封面内容、备考表等填写不清楚或不完整的,档案室可以拒不接收外,每案扣0.2分。裁判文书(除涉及“三密”案件),调解书、司法确认文书应按审管办要求一律上网,漏1件扣0.1分。

(八)立案庭

1、审查立案及移送审理(20分)。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登记、移送及编号工作。疑难案件或按规定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后再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未组成合议庭或报分管领导的,每件扣0.5分;案件管辖把关不严的1件扣0.5分;立案发生差错或登记不全的,1件扣0.2分。根据各单位职能,做好案件交接工作,案件立案后未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的每件扣1分;案件移送或指定审理、执行发生差错的每件扣1分;对先审(执)后立把关不严的,1件扣0.5分。上诉、移送管辖案件移送上级法院不及时,每件扣1分。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100%,差一个百分点扣0.1分。每月第1个工作日,将上一个月相关数据报送院党组、政治处和研究室、审管办,相关数据包括:上诉案件数、上诉及再审发回改判数、涉诉上访数、违法管辖案件数、上级转交督办案件办结率、委托送达完成率、迟报、漏报、错报涉及社会稳定重大信息数据等,未及时报送或报送不实的每项扣1分。对先审(执)后立发现后每季度通报一次,未通报的一次扣1分。审判管理相应指标低于审管办规定的不允许值,每个百分点扣0.2分,高于满意值,每个百分点加0.2分。

2、诉讼费预收审核(15分)。做好诉讼费预收审核工作,严格把好诉讼费减缓免关。凡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履行减缓免审批手续而受理或诉讼费审核出现差错的一件扣0.2分。

3、信访接待(15分)。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信访、院长接待日无登记的扣1分;登记不全的扣0.5分;上级法院、其他机关及领导批示的信件未及时交办落实的1件扣2分;要求答复未答复的1件扣2分;维稳工作未落实,包保责任制未落实、督办不力的,每件扣2分。全年重要节日、敏感时期做好人员稳控,无人员赴省进京上访的,加3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信访案件化解工作,成功化解的,每件加0.2分。

4、其他事项(5分)。提升管理水平,形成有特色的工作作法、经验,被院级以上部门、新闻媒体表彰、推广、宣传,每例加2分。对上级或外地法院委托送达、宣判、调查等事项,未及时指定各人民法庭在该法庭辖区内办理的,1件扣1分。

(九)执行局

1、异议审查及裁决(15分)。组织执行异议的审查,对裁定的异议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对决定的异议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的1件扣0.5分,因逾期裁定引起当事人上访的,1件扣1分;执行异议审查未经合议或未举行听证的,每件扣1分;审查决定错误的,每件扣1分;作出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裁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错误的,每件扣1分。

2、日常管理(15分)。负责全院执行工作总体部署,制定执行工作年度计划及日常执行工作信息、调研、分析、总结经验等综合工作,组织执行人员培训,接收审监庭移交的执行案件,并做好登记。对申请执行的案件,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到立案庭立案,审查超期的,1件扣0.2分;向执行庭、裁决庭合理分配执行案件;未制订执行工作年度计划的扣2分;认真做好全院(含人民法庭)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其中内网录入仅负责立案信息),外网执行信息录入达100%,每差一个百分点扣0.2分,录入不及时或不准确,被上级法院通报的1件扣1分;全院(含法庭)所有执行案件均应予以登记,少1件扣0.5分;每月做好院执行案件收、结案统计工作,按时向研究室报送执行统计报表,每季度进行数据分析,未进行统计的,少1次扣1分,未进行分析的,少1次扣2分;全年未对执行人员进行培训的扣2分。督办司法救助案件执行,每执毕1件加2分。

3、协调督办(15分)。负责全院执行工作的协调指导,对上级法院、上级领导或本院交办、督办执行案件督办不力的,每件扣1分;院内各单位因执行案件发生争议,协调不好的每例扣1分;对本院执行中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不好的,扣2分。审查办理本院需要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和指定执行的案件,办理本院与外地法院间执行案件的委托事项,办理执行听证等其他工作,办理不妥出现负面影响的,1件扣2分。

4、组织执行(10分)。每年负责组织开展2次以上全院执行会战活动,总结推广执行经验,开展执行会战活动少1次扣5分;组织开展重大执行活动因工作失误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意外事件的每次扣5分。形成有特色的工作作法、经验,被院级以上部门、新闻媒体表彰、推广、宣传,每例加2分。采取各种措施从宏观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树立司法权威,经院党组讨论后酌情加2至5分。

(十)法警队

1、安全保卫(15分)。院机关发生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一次扣4分;对机关办公区、审判区监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的,1次扣2分;案件当事人及来访人员未登记的,每人次扣0.2分;发现当事人、来访人员和小商贩在办公区、审判区乱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的,1次扣0.2分;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加3分。未及时将停留审判一楼大厅、台阶的人员引导疏散至等候区或信访接待区的,每次扣0.2分。

2、押解值庭(10分)。在提押、看管被告人时发生被告人自杀、自残、脱逃等恶性事件的,每件扣15分;维护庭审措施不力,秩序混乱,致使庭审无法进行的,每次扣5分;值庭法警不服从审判长指挥、值庭工作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3、协助执行(10分)。接到上级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通知后,应坚决服从命令,组织警力赶赴指定的刑场,未履行好职责的,1次扣2分。不按规定参与协助有关部门执行拘传、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的,每例扣2分。

4、法警管理(10分)。未开展业务训练的,扣5分;装备管理不善的,每次扣2分;出现警容不整,影响法警形象的,每人次扣0.5分,脱岗或不在规定岗位值班的每例扣0.5分;值班时吸烟、非值班时间在大厅闲逛、聊天的每例扣0.2分。

5、文明接待(10分)。接待不文明礼貌、发生争吵、耍特权、抖威风的每次扣1分。

(十一)司法技术鉴定科

1、鉴定登记(10分)。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每件扣1分;每月一次到立案庭进行登记备案,缺1次扣1分。

2、委托鉴定(25分)。委托无资质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的,每件扣5分。接到相关业务庭的委托后,应积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对造成审判执行工作误时,影响办事效率有过错的,1次扣2分。

3、其他工作(20分)。在涉案物品评估、变卖、拍卖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每件扣5分。提升管理水平,形成有特色的工作作法、经验,被院级以上部门、新闻媒体表彰、推广、宣传,每例加2分。为全院干警体检、治病、住院提供便利、热情服务的,适当给予加分。

(十二)政治处

1、政治思想工作(15分)。全院政治业务学习无计划的,扣2分,一年开展4次理论业务培训,缺1次扣2分;每半年对各单位进行一次政治业务学习检查并进行书面通报,缺1次扣1分;随时掌握了解干警的思想动态,发现不正确的苗头未及时教育疏导的,每次扣0.5分;未组织本院干警参加司法考试的扣2分。

2、干部管理(20分)。每半年进行一次交心谈心活动,缺一次扣2分。干警考核、记功、奖励、职务、法官等级、工资晋升等工作不及时或发生错漏,每人次扣0.5分;干部提拔无考察材料的,每人次扣1分。

3、党建群团(10分)。每月开展中心组学习,缺1次扣0.5分;党组会会务工作出现失误,或发生泄密的,每次扣1分;机关党费收缴不及时扣1分;全年群团组织开展文化体育等类活动不少于2场次,少1次扣1分;老干部管理服务不到位受到投诉的,每例扣0.5分;未定期组织女干警等进行妇检的,每少1次扣3分,缺1人次扣0.5分。

4、其他工作(10分)。做好审判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审判委员会的记录做到不泄密、无差错;和办公室、研究室等单位做好创先争优、文明创建工作。申报、收集材料不及时的扣2分;组织1次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少1次扣2分;枪支、弹药管理出现事故的一次扣10分。提升管理水平,形成有特色的工作作法、经验,被院级以上部门、新闻媒体表彰、推广、宣传,每例加2分。

(十三)监察室

1、违纪案件查处(15分)。信访举报无登记的每件扣1分;查处案件应在3个月内结案,到期未结案又未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延期的,1件扣2分;查处案件未建立档案的,每件扣2分;查处案件有处理结论应通报而未通报的每件扣2分。

2、执法执纪监督(15分)。不定期地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征求意见函,收集汇总意见和建议并向党组汇报,未开展的扣2分,未向党组汇报的扣2分;每月对全院干警执法执纪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进行记录,缺1次扣1分。对有必要进行回访的案件,未进行回访,每少1件扣1分,案件回访率应达到全年正常案件的1%,少一件扣0.2分;对当事人上访或举报案件、经评查为不合格案件、未成年人犯罪、重大疑难案件和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人大代表和上级领导过问、交办、督办案件、涉及重点企业案件作为回访重点,回访要有回访登记,回访笔录。

3、党风廉政教育(15分)。未与院各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缺1单位扣1分;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不少于2场次,少一次扣5分;每半年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工作检查,并进行书面通报,缺1次扣2分。提升管理水平,形成有特色的工作作法、经验,被院级以上部门、新闻媒体表彰、推广、宣传,每例加2分。

4、制度检查监督(10分)。全年无纪检、监察工作计划的扣2分;配合办公室开展干部年度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未开展的扣2分;完成院领导交办的有关案件督办工作,督办不力的每件扣1分。抓好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监督工作,检查、监督未开展的,扣2分,无书面记载的扣1分。半年、年终考核前2天,应将抽查业务庭庭审规范、纪律情况、干警违反党纪政纪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报送院政治处和研究室,未报送或报送不实的,1次扣5分。

(十四)研究室

1、文秘工作(20分)。负责全院性文件、报告、总结、领导讲话、综合性材料、方案的起草和审核把关;负责对内、对上、对外宣传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并及时回复;文件、报告、总结、领导讲话等文秘材料起草不及时的,每例扣1分,未完成的扣2分。

2、调研工作(15分)。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审判工作经验。组织一次审判业务技能竞赛活动或业务研讨会,完成二个调研课题,撰写二篇较高质量的调研文章或论文,争取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或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完成2个调研课题或2篇论文,未完成的1篇扣2分;开展一次审判业务技能竞赛或业务研讨会,未完成的扣2分。

3、宣传工作(15分)。编发简报信息24期,省级转载不少于1篇,地市级转载不少于5篇;以“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报纸有文”为要求,加强对上对外宣传报道。妥善处理好与新闻媒体的关系,积极预防化解负面报道产生的不良影响。发表新闻稿件不少于20篇,其中国家级力争1篇,省级不少于4篇,市区级不少于15篇;编发简报、信息少一期扣1分;省级转载少1篇扣2分,超1篇加2分,市区级转载少1篇扣1分,超1篇加1分;省级新闻稿件少1篇扣1分,超1篇加1分,市区级少1篇扣0.5分,超1篇加0.5分; 负面报道发现报告不及时的,每次扣2分,发现及时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降低影响的,每次加1分;信息工作在全市排名前2名的加5分,排名倒数2名的扣5分。

4、其他工作(5分)。负责本院普法的文字材料工作;审委会通知不及时、记录不全的每例扣0.5分;负责本院大事记的收集、整理工作,本院大事记收录不全的扣1分;普法教育工作未达标的扣2分。提升管理水平,形成有特色的工作作法、经验,被院级以上部门、新闻媒体表彰、推广、宣传,每例加2分。

(十五)办公室

1、财务管理(15分)。年初有预算,年底有决算,缺1项扣2分;做好诉讼费、执行费、标的款及票据管理,按单位建立统计台帐,每季度对全院财务情况进行通报,规费收缴、经费开支、工资发放、财务通报、票据管理出现差错的,每次扣0.5分;干部年度审计或离任审计工作未开展的扣2分。

2、物资装备、档案管理(15分)。未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的,每次扣0.5分,车辆管理不善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每例扣2分;全年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加5分,未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加1分;综合档案室负责各类档案于4月底前全部归档,并整理入柜,未按时完成的扣2分;档案材料泄密、毁损丢失的,每例扣1分;未发生档案材料泄密、毁损丢失的,加3分;上一年度归档的案卷应在6月底前录入微机,一件未录入的扣0.5分;价值1000元以上的物资因管理不善,发生灭失、毁损的,每件扣2分。

3、文印服务(5分)。文件登记、传阅不及时造成工作延误的每次扣1分;公文编号出现差错的每例扣0.5分;印章管理不严发生偷盖的每例扣2分;文书打印不及时或服务态度恶劣被投诉的,一次扣0.5分。

4、后勤管理(15分)。报刊分发不及时或分发错误的,每次扣1分;机关食堂因卫生、质量、安全问题被投诉的,一次扣1分;食堂全年未被投诉的,加2分;办公区及干警宿舍停电、停水,非因供电、供水部门的因素,应即日维修,否则,一例扣1分;每月未对办公区及住宅区进行卫生检查的每次扣0.5分,卫生打扫不彻底的,每次扣1分;接待工作出现失误,导致不良影响的每例扣2分;负责全院性会议通知和全院干警大会、院长办公会会务,通知不及时、记录不全的,每次扣0.5分;工作不到位,导致机关创安和综合治理工作被验收不合格的扣3分;机关发生被盗、失火的每例扣5分。

5、临时工管理(5分)。对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不到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0.5分。提升管理水平,形成有特色的工作作法、经验,被院级以上部门、新闻媒体表彰、推广、宣传,每例加2分。

(十六)审判管理办公室

1、审判管理(15分)。认真履行审判管理职责,每月通报一次案件评查结果、法律文书差错和案件绩效考核情况,未通报的每次扣2分,通报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通报情况应涵盖个案情况,个案情况不明、主审人不清的,1件扣0.5分;每季度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分析,缺一次扣2分;每季度应到业务庭室就该庭室案件评查、审判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讲评,缺一次扣0.2分;对临近审限案件没有警示的,每件扣0.5分;未按季度将有关情况(收、结案情况、结案方式,其中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分开统计)进行通报,统计不全或发生差错的,每件(次)扣0.5分。半年及年终考核前2天,将相关数据报送政治处和研究室,相关数据包括:各部门立案数、结案数、法定期限内结案数、上诉及生效案件发回改判数、陪审案件数、适用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案件数、当庭裁判数、调解率、撤诉率(按撤诉处理案件另计)、执行率、执结率(不含中止执行案件)、执行案件和解率、超审(执)限案件数据等,未报送的一次扣5分,报送不全的,差一项扣0.5分。年终绩效考核在全市排名前2名的加3分。

2、案件评查(15分)。每月案件评查率应达到当月应评数(不含上诉)的95%,当月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须在次月20日前(12月份应在当月)完成,不认真履行评查职责,将基本合格、不合格案件评为合格案件或将不合格案件评为基本合格案件或评查时未发现的质量瑕疵被上级法院发现以及本院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每件扣1分;抓好被评查为不合格及基本合格的案件的整改工作,对需要问责案件,事先进行审查,并及时提交院审委会决定(要有审查报告)。开展4次优秀裁判文书、劣质文书评选工作,每缺1次,扣1分。为确保案件评查质量,院审委会每月随机抽查10%的评查案件,每月1日由审管办将上月评查案件号报政治处,由政治处随机选取,并报审委会检查。院党组抽查发现评查不到位的案件,每件扣0.5分。

3、网络管理(10分)。网络信息管理不到位,影响正常运行的,每次扣1分;数据备份不及时造成数据遗失的,每次扣2分;对各部门反映电脑故障、网络故障排除、维修不及时的,每次扣0.5分。

4、其他工作(15分)。每月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报送报表不准确、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半年、年终考核前2天,向政治处、研究室报送各庭及每名干警的应评和已评案件数据、案件类型、评查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以及错案案件数据、裁判文书质量情况、文书差错数据,未及时报送或报送数据不实的每项扣1分。案件评查终结后,未及时将有执行内容案件移送执行局或通知有关法庭取回的每件扣0.5分。提升管理水平,形成有特色的工作作法、经验,被院级以上部门、新闻媒体表彰、推广、宣传,每例加2分。

第三章 考核办法与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成立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王卫民任组长,副院长沈芳兰、王忠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下设考核办公室,由政治处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六条 为强化日常管理工作,半年时对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执行庭、裁决庭、行政庭、审监庭和7个人民法庭等15个业务单位工作绩效进行排名。政治处、执行局、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法警队、监察室、办公室、司技科、研究室等9个单位在年终参加考核得分排名。

第十七条 综合考核由政治处牵头,执行局、研究室、监察室、办公室、立案庭、审管办参加。财务管理、综合治理、车辆管理等由办公室负责考核;队伍建设、政治业务学习、党建、计生工作由政治处考核;信息调研宣传由研究室考核;立案、上诉、信访等由立案庭考核;审判绩效、案件质量、评查数、案件类型、文书质量等由审管办考核;移送执行、执行案件信息录入、执行措施等由执行局考核;纪律作风、庭审规范、制度落实等由监察室考核。

第十八条 本绩效办法的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对考核前五名的单位(院机关部门取前3名、法庭取前2名)的部门予以表彰,由院按该部门人数给予奖励,并推荐到各级进行表彰;对考核成绩排名倒数一、二位的部门按人数扣发绩效考核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