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2013-08-0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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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院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脱岗。

二、干警休病假应有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休婚假、产假、请学习假的均应提交相应的证明,请假必须书写请假条。

三、干警请假按下列程序审批后报政治处备案:

1、请婚假、产假、学习、年休假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单位负责人须经院长同意)后,报政治处审批;

2、会议、值勤、值班、群体活动的请假必须经组织单位审批。

3、一般干警3天以内的假期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4、党组成员、单位负责人请假,由院长审批;

5、任何干警请假或事假超过一个月的,报政治处提交党组审批.

四、实行上班签到制度,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发工资10元,旷工者每天扣罚工资50元。请事假按天扣发工资10元。

五、干警休病假超过两个月,休事假超过十五天的(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超过七天),按有关政策规定扣发基本工资和津贴,年终原则上不评先评优。旷工达到法定天数的予以辞退。

六、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论处:

1、未经准假而休假的;

2、无故超假;

3、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活动、值勤、值班的;

七、下列情况之一按迟到早退论处:

1、签到后吃早餐或送小孩的;

2、脱岗达一个小时的;

八、各单位要做好考勤记录,并在每月30日向政治处报送考勤记录,政治处每月抽查一次考勤,凡弄虚作假的扣罚作假者的工资30元,违反考勤制度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九、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解释、监督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