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3-08-07 10:35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2、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寿等事宜活动的办理情况;

4、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5、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或承包、租赁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况;

6、经区计生局批准,生育第二胎的情况;

7、本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情况;

8、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

9、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到市外的,需向院长报告并获批准,其他干警到市外的向分管院长报告并获批准;

10、按财务制度规定各单位须向分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党组会)决定的添置和开支;

11、涉诉上访案件、督办案件、重大影响案件涉及的单位,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或院长报告,并及时办理;

12、对涉及市、区重点企业和行政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需采取有关强制措施,承办单位应向分管院长及院长报告;

1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意外事故或可能出现意外事件的隐患与苗头;

14、其他需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或单位的重大事项。

院长、副院长、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全院干部及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