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涉讼信访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维护我院信访工作秩序,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讼信访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包括驳回申诉、申请再审通知书)在六个月之内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首访由审理案件的原合议庭或原承办人接待处理,立案庭派员配合。
二、原合议庭或原承办人未能在六个月内完成首访接待工作的,不能以超过上述期限为由不予办理。
首访接待按以下程序办理:
1、耐心听取上访人的陈述,并做好笔录;
2、稳定上访人情绪,杜绝激化矛盾的言语;
3、对上访人做好判后答疑释法工作,如上访无理,可当即口头予以驳回,并做好上访人的息诉工作;
4、发现案件可能存在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三、原合议庭或承办人首访接待后应当针对上访人提出的申诉及申请再审理由进行全面审查,写出审查报告并提交合议庭评议。
审查报告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1、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审理情况、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等;
2、上访人申诉、申请再审理由及新的证据材料;
3、审查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4、上访有理的,报庭长和分管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提起再审;上访无理的,报庭长和分管院长同意后驳回申请、申诉,并抄送立案庭。
四、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由立案庭调卷登记立案后移送审监庭审理。
五、对上访无理的案件,案件原合议庭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审查报告抄送立案庭后,上访人再次上访的,由立案庭接待处理。
六、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超过六个月期限的,由立案庭接待处理。但涉及到案件事实、证据等问题,立案庭报分管院长同意后,与审理案件的原合议庭或原承办法官共同听证接待。
七、对涉及案件执行的上访,由立案庭登记后转有关的执行部门接待处理,必要立案庭派员配合。执行部分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抄送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