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发出通知,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等重点水域实行十年禁捕。西凉湖作为咸宁市最大湖泊,国家级水产种质自然保护区,自2018年4月1日起就已实施全面禁捕,但总有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章某和同伙在西凉湖禁渔期间,用购买的密眼渔网做成的“地笼”捕鱼,渔获物计6.5千克,被当地综合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2021年3月19日,由咸安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章某在禁渔期间、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况属实,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也对西凉湖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损害,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庭审中,章某当庭认罪认罚,法庭根据章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章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用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替代方式,在咸宁市西凉湖增殖放流规格100克以上的鲫鱼苗2683尾。
春季是增殖放流鱼苗的最佳时节,4月14日下午,在咸安区法院和咸安区检察院的监督下,章某放生了250余斤鱼苗,并真切地忏悔自己的行为:“非法捕鱼破坏了生态环境,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也会呼吁大家不要捕鱼······”
禁渔令实施以来,西凉湖重现生机,变成水的世界,荷的海洋,鱼的故乡和鸟的天堂。十年禁渔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修复,区法院以“刑事审判+公益诉讼”方式,通过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环境,形成“打击、预防、修复、保护、教育”五位一体的生态司法保护模式,主动融入辖区水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