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法院公开选定评估、鉴定机构的条件、程序

2013-08-29 10:18

咸安区法院公开选定评估、鉴定机构的条件、程序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暂行规定>,经院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选定评估、鉴定机构的条件、程序公布如下:

第一 对外委托工作是指法院在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委托鉴定、拍卖机构进行鉴定、检验、评估、拍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应审判、执行部门或当事人的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学科的专门问题,可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 审判、执行部门需要进行对外委托工作的,应当移送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并移交相关材料。

第三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对于具备对外委托条件的案件,应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鉴定、拍卖机构,并告知其不按时到场,也不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鉴定、拍卖机构的权利。

第四 选择鉴定机构实行当事人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鉴定机构名册请登录湖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查询

委托要求超出法院名册范围的,应从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中选取。

第五 下列案件,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

(一)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检验案件;

(二)现有鉴定机构缺乏可选择余地的案件;

(三)双方当事人均书面请求由法院指定的案件;

(四)当事人协商或随机选定的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委托的案件;

(五)其他不适宜当事人协商选择或随机确定的案件。

第六 各方当事人一致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鉴定、拍卖机构并负担招标费用的,应当准许。

第七 指定破产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办理。

第八 选定重大案件的鉴定、破产管理人时,应邀请法院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

第九 发现选定的鉴定、破产管理人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时,应重新选择。

第十 鉴定、破产管理人确定后,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应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要求、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 向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后,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应及时通知交费一方当事人按照行业标准向鉴定机构交付鉴定费用。金额较大的,应组织当事人、鉴定机构参照行业标准协商确定。

第十二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应指定专人对鉴定、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与协调,并协助调取必要的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鉴定、破产管理人与当事人进行听证。

第十三 涉及鉴定人的回避、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以及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时限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会同合议庭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应协助做好鉴定人出庭工作。

第十五   本院执行案件中的评估拍卖移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