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第一案落槌

2015-05-25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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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区法院行政庭审结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咸安公安分局一案,咸安公安分局副局长出庭应诉,改变了以往“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改革于今年5月1日同日实施,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准人为设置立案障碍,畅通诉讼通道。新《行政诉讼法》删除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条件,放宽了起诉的范围;增加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利于增强群众的信任感。

该案系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区法院审结的第一起行政纠纷,区法院行政庭依法告知被告咸安公安分局应依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局长或相应的副局长出庭应诉。原告在庭审结束后表示:“以往觉得这些领导是大官,现在和我一样坐在法庭上打官司,感觉受到了尊重。”新《行政诉讼法》出台后,区法院有望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助推“法治咸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