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制度

2013-06-0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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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政治处安排的学习计划,确定一名副职抓好本单位的政治业务学习。

第二条 提倡干警自学,各单位每半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庭务会,开展政治业务学习,讨论疑难案件,要求做到单位有记录,个人有笔记,政治处不定期抽查并进行通报。

第三条 每月的第一个周六为全院干警集中学习日,其它周六为院机关各单位干警集中学习日,法庭每周组织干警学习一次。

第四条 一般的会议精神、政策法规由政治处组织安排在单位负责人例会上学习,再层层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法律、政策、法规,由政治处组织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传达学习。

第五条 政治处每年至少组织四次干警培训班进行培训,开展错案研讨或新的法律、法规的专题研讨活动。

第六条 政治处每年组织干警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并组织考试,进行考勤,考试成绩通报并作为晋升的依据,考勤按有关制度实行奖惩。

第七条 干警参加各种形式学历教育的,对参加学习的干警不作请事假。

第八条 政治处组织的学习活动由政治处主任主持。各单位的学习由政治处监督和抽查,必要时政治处可以参加有关单位的学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