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老赖 维护合法权益

2015-08-31 00:00
作者: 徐德强    浏览: 1725

近日,我院执行庭运用新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干问题解释》)有关规定,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有力震慑被执行人,执结一起腾退房屋的执行案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申请人南方房地产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汪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经中级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了汪某某向南方房地产公司支付租金的时间、金额等。

但到期后,汪某某并未按调解协议执行,而且要求申请人就房屋装修费、转让费及扩建面积、经营损失等予以补偿。案件承办人熊明生先后八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到现场查看,还邀请二审法官一起做执行和解工作。南方房地产公司同意放弃应得租金20余万元,并同意一次性给予汪某某装修费、扩建面积等各项补偿80万元了结此案,但汪某某仍然固执己见,不同意此方案,且不迁出房屋。本院于8月11日依法对汪某某进行司法拘留。经与各方协商、沟通,双方当事人于8月20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事后汪某某仍不按协议履行。本院依据7月20日出台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依法追究汪某某的刑事责任。汪某某在得知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后,迅速清退了房屋,履行了法律义务,这件历时四年的案件得以解决。

据悉,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干问题解释》出台之前,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原则性强,使有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不能准确予以认定,得不到打击,使该法条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新近出台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干问题解释》细化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条件,使打击该罪更加明确,更具操作性,更有力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