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3-08-0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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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完善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一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决策的组织,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其职责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研究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总结下列审判经验:

1.国家政策、法律的贯彻执行情况;

2.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3.新型案件和典型案件的审判经验;

4.需要审判委员会进行总结的其它审判经验。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审理的下列案件:

1.拟判处10年以上刑罚,或拟宣告无罪、判处缓刑(交通肇事、轻伤害案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处刑且赔偿到位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的除外)、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

2.合议庭、合议庭与庭长、主管院长对案件的处理有重大分歧,副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拟决定再审的案件;

4.再审案件、抗诉案件;

5.拟对被告人实施逮捕的刑事自诉案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6.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有关部门建议撤销缓刑的案件;

7.疑难、复杂、新型或涉及面广、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8.一般性的涉港、澳、台案件及涉外案件;

9、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案件。

疑难复杂案件是指: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本院审判的案件等。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1.审议规范和指导审判工作的规定;

2.决定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3.审议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请示、批复或答复;

4.确定错案、不合格案件、基本合格案件;

5.院长认为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提交审议案件和事项的程序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的事务性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办理,主要工作如下:

1.办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及有关事项的登记和排期;

2.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人员出席会议并发送会议材料;

3.整理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并存档;

4.办理其它有关事务。

第六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申请,由分管院长提交。承办人应根据审判委员会的人数提交书面报告,于每周一上午交研究室登记排期,研究室负责于开会的前一日分发至各审判委员会委员手中。

第七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审理报告,除了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和本院案件审理报告的具体要求制作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简明扼要地提炼出诉讼参与人的主张、理由和根据;

2.叙述事实层次清楚、文字简练、表意准确。对认定事实有争议的证据作必要的分析,阐明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民事案件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可综合列写;

3.列明承办人、合议庭的处理意见、主要分歧及需审判委员会解决的问题;

4.附有该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凡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应经庭室负责人、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填写《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呈批表》或拟出审议事项报告书,报院长决定。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于每周四上午召开,必要时,由院长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1.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

2.参与案件审理的其他合议庭成员;

3.会议主持人认为可以列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列席人员对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是所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时,该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院长决定。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没有提出的,由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由主审人向会议汇报案情,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错案、不合格案件、基本合格案件时,评查员、案件原承办人及其所在业务庭庭长应当到会听取审管办的评查意见和接受询问。

   承办人发表申辩意见并回答完毕审委会委员提问后,审委会委员就案件质量责任发表意见前,评查员、案件原承办人及其所在业务庭庭长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审议其它事项的程序:

1.听取汇报;

2.提出询问,列席的检察人员可以发表意见;

3.讨论研究;

4.表决。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案件和通过有关事项,应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案件情况,认真查阅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不论是否正确,均不受追究。如有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或者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没有形成决定意见的,可以确定时间另行研究。在此期间,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调阅卷宗,进一步了解案情。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所审议的案件、事项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阐明观点,表明态度。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承办人、合议庭、审判庭应当执行。如有异议,逐级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由研究室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本院提起再审的,承办人应及时向研究室反馈信息。

第四章  保密制度及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书面汇报材料研究室留一份存档,其它材料应由汇报人在每次事项讨论结束后及时收回,并作销毁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属机密文件,只有因工作需要,并经院长批准,本院审判人员方可查阅,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