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安区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原告吴某保,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这也是咸安区法院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熊某萍驾驶两轮电动车由塘角路驶入贺胜路左转弯过程中,与直行受害人吴某忠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失控,与被告杨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受害人吴某忠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后致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熊某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吴某忠负次要责任,被告杨某无责任。受害人吴某忠死亡后,其子吴某保向法院提请诉讼,判令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庭审中,原告吴某保向法院提交了某木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表。区法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该公司否认了上述三项证据目的,原告吴某保后也承认证据确实是伪造。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保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民事诉讼秩序,为维护司法权威,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原告吴某保已主动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更不能肆意伪造证据,维护自身权益要通过正当的诉讼途径,不能心存侥幸而去触碰红线,任何企图通过法律途径“钻空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