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力助推大财政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6-06 14:45
来源: 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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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力助推大财政体系建设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人民法庭、院各部门:

现将《全力助推大财政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565日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全力助推大财政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区委关于大财政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及省委《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决定》要求,立足审判职能,深入践行“资产盘清、盘净、盘活”理念,以统筹司法路径、市场主体公开度、市场效率为引导,以三确、化债、扩容、提质、盘活为方向,以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风险、激发市场活力为目标,为大财政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响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加强财政资源的统筹与优化配置。紧跟湖北省委深化大财政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招商引资+府院联动”为切入点,有效盘活企业资产,促进社会资源高效配置,持续引入优质项目和资产,助力大财政体系建设动力循环机制的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绿色发展重要增长极先行示范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把司法审判工作放在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大局中来谋划,聚力大财政体系建设。

(二)坚持法治原则:立足司法职能,确保各项改革创新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大财政体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做好新时代司法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四)坚持创新驱动:深化探索“招商引资+府院联动”机制,拓宽服务机制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国资底数:通过司法手段,协助政府全面清理盘点国有资源、资产、资本,确保“三资”确认、确权、确值工作顺利完成,为大财政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有效化解国资债务:发挥司法在债权债务关系理清、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方面的核心作用,帮助国资企业追索债权资金,确保国资不流失,同时规避新增政府隐性债和国资无效低效债务风险。

(三)优化国资投资结构:以政策为导向,协助主管部门论证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合法合规、高效透明。通过司法手段加强项目绩效管控,从源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扩大国资规模,支撑形成高质量发展动力机制。

(四)提升国资配置效率:通过司法裁判,促进国资优化配置,避免资源浪费和低效利用。为国企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司法解释和指导,提升企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五)深化“招商引资+府院联动”:创新构建府院联动机制,依法有效处置存量土地、厂房、设备等优质资产,助力优化咸安营商环境,保障社会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为引进社会资本提供坚强的后盾。

四、工作任务

(一)分类施策,聚焦国资“三确”。大财政体系建设以国有三资为基础。清理盘点国有三资是大财政体系建设的起点,抓好国有资源、资产、资本“三资”的确认、确权、确值的“三确”工作是大财政体系建设的当务之急,法院要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国资“三确”工作。针对产权明晰的,开展国资清查盘点时,严格把牢政策法规口径,依法依规对盘点清查的国资进行产权司法确认后确保国资成功收回;针对产权不明确、存在瑕疵的,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协助相关部门厘清产权;针对堵点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加大分析研判,在政策范围内开辟绿色通道,推动更多三资入账进表;针对不标准的体系建设,协调完善各类资源评估确值的政策标准,制定入账标准等配套政策。

(二)锚定重点,聚焦国资“化债”。大财政体系建设以有效债务为锚定。债务是扩投资、稳增长的重要路径,举债是为了发展、化债也是为了发展,债务空间一定程度上就是发展空间,关键在于形成有效债务、化解存量债务。法院要找准突破口,依法履职:一是通过司法手段理清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国资企业金融风险;二是通过提供法律帮助,规避化债过程中存在的新增政府隐性债和国资无效低效债务风险;三是通过提供司法救助,帮助国资企业追索债权资金和企业重组,确保国资不流失。

(三)多措并举,聚焦国资“扩容”。大财政体系建设以有效投资为手段。国资企业以“三库”为载体,精细谋划项目管理,以“两算”为重点,对投资的总量、结构、布局以及效率、效能、效益进行有效管控,从源头确保投资的有效性,扩大国资规模,支撑形成高质量发展动力机制。区法院要结合审判职能,分类施策:对于在破产案件、执行案件中经拍卖程序多次流拍处于闲置状态的民营资产,及时反馈相应信息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促使优质资产可以通过收储程序转化为国有资产,实现国资扩容再利用;对于优质、长期闲置的民营资产,助推政府收储后续建设,形成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时盘活,盘活后利用租赁等方式促使其产生效益,实现“有效资产一有效债务一有效投资一新的有效资产一新的有效债务”的往复良性闭环;在政府投资项目论证方面,以政策为导向,帮助主管部门论证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在开展地方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方面,提供法律意见,确保财政资金合法合规、高效透明使用,避免“超财力”项目投资建设;在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决算管控方面,以司法手段加强项目绩效管控,从源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四)由点到面,聚焦国资“提质”。大财政体系构建财政、金融、投资统筹联动机制。从单纯配置财政性资金向统筹配置所有国有资源要素转变、从保障基本运行向实现国有经济健康发展转变、从单一要素的管理调控向推动经济发展循环畅通转变等方面提高国资质量和效益。区法院要创新理念,担当善为:推动国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方面,通过司法裁判,促进国资优化配置,避免资源浪费和低效利用;国资国企改革和重组方面,提供法律支持和要素保障;国企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防范法律风险方面,提供司法解释和指导,提升企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五)府院联动,聚焦国资“盘活”。大财政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推动经济发展、循环运行的动力纽带作用,实现以政府投资带动社会投资,以国有经济良性循环带动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长期闲置的“僵尸”国资,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罚没收缴国库的优质资产,通过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或者执行等程序,畅通府院联动渠道,对相应国资进行盘活,使其重新进入资本市场,焕发新生命力;对于国资纠纷案件,通过司法手段有效盘活国有资产,解决资产再利用障碍;通过创新构建府院联动机制,依法有效处置存量土地、厂房、设备等优质资产,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社会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为引进社会资本,通过租赁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等方式实现盘活提供坚强的后盾。

(六)明确路径,聚焦国资“除弊”。办理好破产清算案,保障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的实现,有效化解不良资产债权,提升信用等级,保护信用资产。同时,用足用够用好司法救济手段,通过司法确认程序确保国有企业权益不受侵害,并在其受到不法侵害时给予公正、有效的法律救济,守护好国有资产。通过保全置换等措施盘活国有资产,最大限度降低涉诉涉执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确保优质资产发挥应有效能,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向好向上发展。

(七)统筹主体,聚焦资源“增益”。通过强力打击涉及滥伐、滥盗国家森林、矿产、渔业等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助推实现国资由分散到集中。同时,加强市场主体统一保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完善司法政策与创新工作机制,引入市场机制和市场化手段,统筹市场主体的资源,助力解决当前政府配置资源中存在的市场价格扭曲、配置效率较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突出问题,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促进资源效益实现最大化,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八)提质增效,聚焦要素“回流”。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最大化为切入点,注重企业救治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化简为繁,活用办案程序,解决“僵尸企业”长期占用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等社会资源问题,清理化解执行积案,助力存量无效生产要素重新回到政府手中,形成资源资产优势,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带动招商引资,助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助推大财政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张忠波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张尚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唐亚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张怡同志兼任办公室联络员,开展协调日常工作,统筹推进重点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主动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加强调研宣传。及时归纳总结审判执行经验,深入调查研究财政领域新问题、新趋势,精准施策,以法治力量全力助推地方大财政体系建设,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及时发布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展示工作成果和成效。

(四)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和监测。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作用,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