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金红,女,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6904051626,文盲,无业,住咸宁市咸安区车站路东升小区1栋1单元1004室。2022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23年1月13日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24年3月31日,本院作出了(2023)鄂1202刑初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程金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4月22日,罪犯程金红以其生活不能自理,不宜收监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程金红身体状况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情形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咸宁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程金红主要诊断(1)小儿麻痹症后遗症;(2)脊柱侧弯;被鉴定人程金红从小患小儿麻痹症后遗症,脊柱侧弯虽经手术矫正治疗,目前仍遗留脊柱侧弯,腰部活动受限,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资丧失,被鉴定人程金红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三项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程金红目前身体状况属于生活不能自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程金红目前身体状况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罪犯程金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程金红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