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大院管理规定

2013-05-10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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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院机关的规范化管理,创造安全、文明、清洁、和谐的工作环境,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卫生管理

第二条 各庭、室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走廊卫生由本庭、室人员负责,坚持每天整理,保持整洁:办公室地面、桌椅、墙壁、玻璃保持洁净无污;办公用品摆放规范、整洁;室内养植花木不得影响卫生,不得污染窗台、地面。

第三条 大厅、楼梯等公用部分卫生由办公室安排保洁人员分工负责,坚持每日全面打扫,并进行巡查,保持楼内清洁。

第四条 会议室、接待室的日常卫生由办公室安排保洁人员负责:会议室内不得乱扔纸屑,不准随意将废纸放入桌内;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清扫及时无死角;各种招待用具保持洁净,消毒及时。

第五条 审判庭内卫生由所属庭、室负责,坚持使用一次,清扫一次,保持物品摆放整齐,无灰尘;大审判庭由办公室安排保洁人员负责清扫保洁。

第六条 水、电、机房间的卫生由分管人员负责、应保持清洁;配电室要经常清扫,保持室内清洁,设备无尘土。

第七条 机关大楼及庭、室卫生区以外由保洁人员负责,坚持每日冲刷清理;卫生间内不准堆放各种废旧物品,垃圾应及时清理,严禁将茶渣、废纸等杂物倒入便池和下水道内。

第八条 保持大楼所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严禁在审判庭内等公共场所吸烟,严禁在院内乱涂乱画,严禁随地吐痰、乱丢纸屑,严禁乱扔乱放杂物,所有垃圾统一袋装放门卫垃圾车上。

安全保卫管理

第九条 机关大院设门卫值班和楼内法警值班,负责出入办公区和审判区人员、车辆、物资验证登记和安全检验工作,各类人员、车辆、物资出入大楼,应主动向法警出示有效证件,门卫配合法警登记验证。法院大门在工作日开放,开放时间为7:0022:00

第十条 进入办公区的人员和审判区的各类车辆必须服从门卫或值班法警的管理,应由各庭接待的由各庭庭长指派专人在立案庭进行接待。外来车辆在指定的地点内整齐停放。

第十一条 严禁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办公区和审判区,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应自觉接受安检,通过安检后进入审判区。

第十二条 非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大楼。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尽心尽责地完成好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有关任务。值班法警应着装严整,精力集中,不擅离岗位,不看书刊,不与他人闲谈,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密切注意出入人员的言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予以处理。

对在大楼无理取闹、惹事生非及其他影响办公秩序及大楼安全的情况,法警大队应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物品管理,注意安全,防止物品、档案、资料丢失,如有失窃应及时报告办公室。

第十五条 干警离开办公室,应随手关好门、窗,防止失窃和风雨侵蚀。

第十六条 遵守消防规定,不得擅用消防器材,不得在大楼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确应销毁的物品应在规定地点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贯彻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自查自纠,确保万无一失。

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空调一般在冬、夏季使用。夏季最高气温35℃以上开机且设定温度在26℃以上;冬季最低气温4℃以下开机且设定温度在20℃以下。

各办公室、审判庭的空调,应本着节约原则合理使用,出门时随手关闭空调开关。

第十九条 科学合理使用电梯,严禁超载乘坐,严禁在电梯内打闹、乱扔杂物等不文明行为。电梯发生故障,人员被关厢时使用应急电铃或及时与办公室有关人员联系,电梯出现开关失控或运行不正常的,应及时告知办公室。

第二十条 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关水。在不影响办公的情况下,一般不要使用照明灯具,下班前关闭室内所有电器。

第二十一条 不得私拉电线、私自接用大功率电器。

每庭限一部外线电话,不得私自安装分机或随意改线。

第二十二条 注意用电安全,除专业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出入配电房,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发现上述水、电、通讯、其他设备等出现故障,立即与办公室联系。

 审判法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庭按照分配方案使用审判庭,合用审判庭要共同管理,使用大审判庭需在开庭前二天通知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审判庭内一切设施要布置妥当,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不得随意改装审判庭内的一切设施。

第二十六条 审判庭内不准摆放与庭审无关的物品,四周墙上不得张贴与庭审无关的标语、绘画,以保持审判法庭的严肃性。

第二十七条 审判庭内不准吸烟,严禁随地吐谈、丢纸屑。

第二十八条 书记员应注意审判庭内设备的保养,指导相关人员正确使用设备。审判庭使用后,要及时切断庭内电源,关好门窗。

车库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院所有公务用车应停放在审判楼车库,按指定位置整齐停放,不得占用其它车位和公用通道。在车库内停放的车辆要按规定线路出入,车库大门指定人员负责。外单位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车库。

第三十条 本院干警的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等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

第三十一条 因案件扣押的车辆要安排人员专门负责,扣押贵重车辆需停在审判楼车库,扣押单位要及时告知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私家车停放在办公大楼空地相关车位。

第三十三条 驾驶人员不准在车库内清扫车辆卫生(包括座垫、脚垫、烟盒等),保持各自车位卫生,禁止在车库内吸烟。

场地、绿化、亮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院办公室对场地、绿化、亮化统一管理,场地、绿化带卫生由办公室安排保洁人员清扫。

第三十五条 全院干警要爱护场地、绿地和水电等公用设施,有权制止损坏的行为,损坏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场地、绿地内丢纸屑、堆放杂物或倾倒污水、废弃物;禁止在绿地内挖坑、取土;禁止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严禁擅自修剪树木及其他损坏场地、绿化及设施的行为,不得在未许可空地种瓜种菜。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

第三十八条 定期维护绿化树木及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设施完好。

关于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设备、植被及其他财物损毁,由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不注意节约用电的,按以下标准处罚:长明灯一次50元,空调无人空转一小时以上50元,一晚上100元,违反规定开空调,每次罚50元。

第四十条 在桂花园内施人畜粪便,每次罚款100元、种植高架瓜果蔬菜应及时清除,否则由办公室组织人员予以清除。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