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作用,促进本院工作人员正确使用信息系统,确保本院计算机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安全性,保障计算机网络正常、安全运行,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审判工作服务,根据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及保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计算机硬件指本院所属的各种计算机硬件设备和相关外部设备。计算机软件指运行在本院计算机中的所有软件系统。计算机网络指本院所有计算机、外部设备通过网络设备和通信线路相互连接所构成的网络。电子信息指存放于计算机网络中或存储介质(硬盘,软盘、光盘、移动硬盘、闪存盘等)中与本院工作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信息技术设备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需经过相应计算机应用知识的培训格后方可使用本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院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的领导、发展规划、项目推进、职能划分和组织协调。研究室作为本院计算机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计算机信息管理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负责保障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对网络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对信息系统及应用软件进行维护,负责对本院的基础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二)负责指导本院工作人员正确使用计算机,确保计算机网络设备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四)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排除故障、恢复运行,在环境发生变化时,负责适应性维护。
(五)负责对各计算机使用人员的信息权限的设定及对信息保密、密钥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本院各部门分别指定一名计算机信息管理联络员。计算机信息管理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相关应用的指导、监督以及与研究室的联络,对研究室发出的关于计算机信息管理的指令和要求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七条 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及软件系统的反泄密、反病毒、防止错误操作、恶意操作和黑客攻击等。
第八条 本院连接法院专网计算机与互联网实行绝对物理隔离的技术方案。禁止在互联网和局域网之间交叉使用u盘、移动磁盘等存储介质;严禁未经审核批准的外来计算机通过本院内网信息点接入法院专网,严禁专用于法院专网的计算机使用任何网络连接设备(包括无线设备等)与外网连通。
第九条 本院互联网的使用范围为院领导、各部门正职负责人及电子阅览室,停止不符合要求的外网信息点,对于确因工作需要接入互联网的特殊岗位,由部门申请经分管信息工作院领导审批,由研究室开通外网信息点。开通互联网的人员及配发有专用于内部专网电脑的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接受院保密部门和有关技术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要配合保密部门定期检查各部门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发现不符合本制度要求者,向院领导建议取消其计算机使用权限或收回计算机。
第十一条 计算机机房应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湿等措施,保证计算机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研究室应建立严格的反病毒措施。除了必须配备先进的防毒和杀毒软件,定期对机器进行检查和定期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外,更主要的是要从操作管理入手,防止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存储介质进入机器使用。
第十三条 计算机原则上要求在本院办公场所使用,不得擅自外借或带出,由于工作需要借用或带出,需经主管领导批准,由研究室登记、备案,并对涉密信息进行处理,使用完毕归还时,需经研究室检查合格后,方能在本院办公场所使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装配其他硬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移动硬盘、u盘以及各种存储卡。
第十四条 严禁安装和传播网络攻击软件、非正常渠道且可能带有病毒的软件以及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在网络上传播不健康的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信息系统要合理规划用户权限和目录结构,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在不使用服务器控制台时,应及时封锁。非信息系统管理员不得在服务器控制台操作。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的各个环节均应采取安全措施,以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系统管理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增强安全意识,禁止非工作人员操纵系统主机,不使用系统主机时,应注意锁屏。
(二)负责应用服务器的日常数据备份,保证每周至少备份一次数据。
(三)经常检查服务器、工作站的运行状态,检查日志记录和数据备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设备运行、数据备份和系统应用等相关问题。
(四)加强口令管理,对口令文件用隐性密码方式保存;每半月检查本地的口令文件,确认所有标识都有口令;当系统中的标识不再被使用时,应立即从相应口令数据库中清除。对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所用口令每十五天更换一次,口令要无规则,重要口令要多于八位。
(五)严格管理服务器、数据库以及管理员用户等口令,口令长度不得少于六位,定期更换口令,日常操作尽量不使用最高权限用户。
(六)根据人员职务和工作岗位设定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权限。出现机构、人事变动等情形时,人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研究室按有关规定重新设定使用权限。
第十八条 系统使用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禁删除系统文件、应用软件和数据。严禁使用或冒用他人的标识和口令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操作或查阅信息。
(二)用户按照各自权限和标识使用网络中的计算机信息,不得将本人的计算机密码告诉、泄露给他人。
(三)有相应权限的网络用户不得擅自将自己权限内的信息提供给无相应权限用户。
(四)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软件使用说明书、在自己的工作权限内进行操作,牢记自己的用户口令,并经常更改,以防他人冒用。严禁从事危及系统和他人数据的操作。
(五)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直接打开系统的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
(六)严禁擅自修改计算机终端的网络配置,严禁用户随意更改IP地址、主机名。
第十九条 法院内部公用信息的所有内容仅对本院工作人员开放,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将该模块信息提供给法院外部人员,也不得擅自将电子数据复制、传输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网络管理员对软件进行维护时应在保证全部数据完整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得进行未作登记的软件维护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计算机的本机安全由保管责任人负责
第四章 电子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院工作人员都应当利用本院计算机网络进行办公、办案,加强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工作信息的数字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立案庭应当认真按照本院信息系统的信息录入的要求,及时、准确、详尽地将案件初始信息录入计算机。新收案件应当在当日录入完毕。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庭应当及时将新收案件分配到承办法官,检查本庭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确保案件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如发生录入错误,需要更正的,由有关业务庭庭长签字后书面报研究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全院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系统软件的操作要求,准确、及时、规范、完整的将所办案件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做到案件信息的录入与案件审理过程同步,案件信息的内容与案卷内容相符。裁判文书应准确,完整、规范的录入信息系统。案件审结后应当在两日内录入结案信息,相应归档信息的录入时间应与案件移送档案部门归档的时间同步。未按规定录入信息或漏输信息的档案,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归档,并责令有关人员及时修改或补录。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庭室计算机网络管理联络员应当认真检查本庭案件信息数据与实际案件进展情况是否相符,保证案件录入的信息数据与案件审理情况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案件信息的录入考核工作由审管办另行制定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需要归档的辅助材料,可以用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于需要归档的案件或公文等材料,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将纸质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全院采写、编辑的文件、简报、信息、案例、调研文章或其他材料,均应通过电子信息的方式编辑、传输和储存。全院信息系统中有规定格式的,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处理;系统中无规定格式的,应当使用word2003或以上版本制作文档,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自行转换。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条 对在信息录入、信息使用和信息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未按照规定格式或要求及时录入计算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本院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严禁超越授权范围使用计算机,禁止非本院人员上机操作。违者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本院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故意安装带病毒、木马的软件,妨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和设备损坏的,或者造成失密、泄密等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赔偿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