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购买的瓷砖胶藏着“彩蛋”,装修师傅施工时顺手扫码,意外中得6666元奖金。这笔因装修材料附赠的中奖奖金,该归出资购材的业主,还是扫码中奖的师傅?近日,咸安区法院汀泗法庭审理了这起纠纷,依法对奖金归属作出认定。

2025年3月,业主李某为装修房屋,雇请贴砖师傅王某上门施工。施工期间,王某使用李某购买的某品牌瓷砖胶时,发现包装袋内侧印有二维码,便顺手扫码尝试,不仅扫出2元小红包,还解锁了一次线上抽奖资格。
让人意外的是,这次偶然的抽奖竟抽中6666元现金券!王某起初怀疑是诈骗,经向品牌方核实确认中奖后,按要求花费3天时间,手持中奖牌前往多个门店配合完成宣传任务,一个月后成功领取6666元现金。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5个月后。2025年8月,业主李某偶然从亲戚处得知王某在自家施工时中了大奖。李某认为,瓷砖胶是自己全额出资购买,包装上附带的中奖权益理应归自己所有,于是联系王某要求返还6666元奖金。
王某对此感到委屈,他觉得中奖靠的是自身运气,且为兑换奖金额外付出了3天劳务,若换作李某自己扫码,未必能中得大奖。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无果,李某遂将王某诉至咸安区人民法院汀泗人民法庭,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全部奖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品牌方活动规则,中奖参与资格明确赋予产品购买者,涉案瓷砖胶由李某出资购买,其所有权归李某所有。李某雇请王某施工仅为劳务委托,并未转移瓷砖胶的所有权,也无任何将中奖机会赠与王某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涉案瓷砖权益所衍生的中奖权,应归所有权人李某享有,6666元奖金作为瓷砖胶的孳息,亦应归属李某。
同时,法院注意到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施工中王某未随意丢弃可扫码的瓷砖胶包装袋,扫码中奖后还付出3天劳务配合品牌方宣传,最终成功兑换奖金,客观上使李某获得了相应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因管理相关规定,受益人李某应在获益范围内向王某给予适当补偿。
结合本地贴砖师傅日工资标准,以及王某保存包装袋、配合宣传的实际付出,法院综合酌定李某应向王某支付3333元补偿。因王某已实际领取6666元奖金,最终判决王某向李某返还3333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当即履行了返还义务,向李某返还3333元。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明确不上诉,这场因“意外之财”引发的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附属于特定物品的中奖权益归属及劳务付出的合理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品附带的中奖权益作为物品的“法定孳息”,其归属应随原物所有权确定,这也是法院认定奖金归业主李某的核心依据。
同时,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鼓励互助行为、平衡各方利益。王某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维护李某的潜在利益付出劳务并成功兑现奖金,其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权获得合理补偿。这一判决既明确了财产权益的归属边界,也兼顾了劳务付出的价值,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留意产品附带的权益信息,明确自身权利;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他人财物附带的权益时,应及时与所有权人沟通,避免因权益归属产生争议。若遇到类似情况,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